王建国实名举报信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包皮犯罪
通过网上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留言版和省级法院回贴批示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我于2021年4月15日开始连续亚布力林区法院说调卷、请示上级批示、合议庭研究、请示院长、一直至今就是立不了案。一直在托,这是为什么?
我有录音为证。
举报人:王建国、身份证:23212519660721633X,手机:15846386694
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机关小区5单元302号,
举报事项: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职工医院人员:代夫:
吴强、刘长珍
检验科:
付晶病历保管员:
王玉娟(历丢失时间99年7月29日)
黑龙江山河屯林业局公安局人员:
刑警队:
徐民生(当时队长现任副局长)徐文跃、孙洪涛、唐洪岩、耿涛、邹明宇
予审科:
赵春英、李洪涛
法医:
季忠仁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检察院人员:
:检察长:
李永会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法院人员:
副院长:
登永富
审判长:
焦长增、金德年、张明非、刘卫国、王克(立案厅长)
第一次卫生局调查:冀桂英(卫生局长)陈亚彬、李军
职工医院:
马铭(现任院长)李金辉(医务科主任)付晶、王玉娟、刘长珍
第二次司法局调查:
宋晓伟(司法局副局长)赵春英(公安局原一审人员)
魏巍(检察院)焦长增(法院原一审人员)
第三次政法委调查:
蒋文德(政法委书记)王建波,王克(法院原一审人员)魏巍(检察院)苏胜凡(公安局法制办科长)
第四次党委调查:组长:
罗晓春(林业局副书记)
副组长:
张晓光(林业局副局长)成员:
王恩生(林业公安局政委)闫慧东(林区公安局侦察员)党树权(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沈家星(林区检察院书记员)曲景权(林区法院副院长)沈紫阳(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孙连成
有法不依、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监用职权、包皮犯罪。
事实如下:
1、事发时间1999年4月7日,王志敏本人出院后。同年7月29日律师和我父亲去医院复印病历《当时病案室人说上午没时间下午在来复印、下午去病案室人说病历丢失》,(我有医院2000年4月18日出据证明和律师出据2001年12月30日证言)证时医院病历丢失。
2、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手术刀口25公分、实际手术刀口15公分,我有照片为证。
3、06年1月6日我去公安机关找法医查看法医鉴定材料、看到王志敏只有鉴定材料,没有医院病历《看别人伤害案件法医鉴定有医院病历》我有录音为证。
4、事出时间1999年4月7日,法院卷宗医院病历写明:伤脐下5公分,胃大弯侧前后壁、十二指肠、肠管、小肠系列膜损伤,《根据解剖学这些部位不在一条线上》。
5、根据基层法院复印的看:术后第一次记录99年4月7日16时40分、《同一人同一时间记录两次、笔体不同》。输血单4月7日两次《有涂改》,3月7日两次《3月7日两次输血单等于提前一个月输血》,四次输血单反复复印。请看证据。
6、术后第一次记录有一张写详细看医属单《病历没有医属单记录》。
7、此病历缺页如下:术前麻醉签名字书、手术器具单、心电图报告单、护理记录、X线图视、长医属单、短医属单、体温单、4月11日13日14日15日未有病程记录。住院9天,手术费45元。病历无公章、医院病历被盗、法医鉴定所病历又被盗、鉴定结论仅盖一个法医章等,篡改事实满天过海产生的重伤害变成事实。
根据以上病历内容1999年5月24日和2010年4月16日两次法医鉴定有包庇犯罪嫌疑。
请求撤销:
请求撤销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和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黒民司鉴字〔2010〕第35号鉴定书。
撤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人民法院
(1999)山林刑初字第10号判决书。
撤销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3)
黑林立刑监字第56号。
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2013)黒刑监字第18号。
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渉诉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2014)黑高访刑确字第28号。
为急于剥夺举报人申诉权,不顾违犯中央政法委信访终结结论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没做到认真审核的规定,暗箱操作终结我申诉。请求重新审理、还我一个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诉人:王建国
电 话:15846386694(微信同号)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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