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承保是否代表保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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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客户给其爱人投保了意外险,投保日期2016年9月23日,承保日期2016年9月23日。9月24日客户打来电话,告知太太在接孩子的途中为躲避大车,不幸遭遇车祸(骑电动车),伤势较为严重,询问能否报销。当时收到客服短信,并查到相关信息,内容如下:
我们看上图:保障承保:2016年-09-23,保障生效日期:2016年-09-25,客户2016年-09-24出险,不在生效日期后。客户以为9月23日承保就代表生效,其实保单写得很清楚,保单承保,保障生效。很多时候大家都会误以为承保就是生效日期,其实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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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上图:保障承保:2016年-09-23,保障生效日期:2016年-09-25,客户2016年-09-24出险,不在生效日期后。客户以为9月23日承保就代表生效,其实保单写得很清楚,保单承保,保障生效。很多时候大家都会误以为承保就是生效日期,其实不是。
那么该怎样理解承保日期和生效日期呢?保险合同承保仅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而并不能决定合同是否生效,是否生效并不能仅以缴费、承保为标准,而要结合保险条款中关于生效要件的具体规定加以判断,只有当约定的条件全部成立以后,合同才正式生效,保险人才开始承担合同中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保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故上述案例非常明显,保单承保日期9月23日,但合同正式生效日期是9月25日,该客户太太于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前出险,不在此理赔范围,故无法给予赔付。意外总在一瞬间,谁也无法估计,唯有提前规划。
相信此案例大家对于承保并不等于保单生效已经有了明确了解。在此提醒大家,关于意外险,一定要关注的是保单生效日期,而不是承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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