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弘律师说法|世界环境日律师详解塑料污染治理法规与刑事责任

2025-06-06 09:52:10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主题为“终结塑料污染”。我国、我省、我市对塑料污染治理都有严格规定,部分与塑料污染相关的违法行为还可能触碰刑法红线。记者采访到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徐成雪律师对此进行普法。

有关塑料污染治理

国家、地方均有明确法律规定

徐成雪律师表示,在国家层面,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塑料污染治理提供了法律层面的重要支撑。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并配套出台了《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这些规定明确指出,要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方向。2022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对废塑料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提出了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的明确要求。

地方层面,四川省于2020年颁布《四川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办法》,成都市于同年出台了《成都市加强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此外,我市出台的《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禁止免费提供塑料袋。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部分塑料污染相关行为

可能触碰刑法红线

在环境保护领域,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有着诸多规定。徐成雪律师提醒,部分与塑料污染相关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例如,在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若违规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气、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将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徐成雪介绍道。

此外,违规进口或走私废塑料“洋垃圾”,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如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涉嫌构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涉嫌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或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将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


文章来源 |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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