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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前企业转让股票如何确定购买价或者计税依据

(2017-10-10 10:37:16)
标签:

股票如何确定购买价或

分类: 专项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前企业转让股票如何确定购买价或者计税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转让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的确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三、个人转让股票,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公告

·        制发机关:青岛市地税局

·        发布日期:2015-03-16

·        编  号:公告〔20151号(QDCR-2015-044001

·        索引号:00511896400020020150010

·        生效日期:2015-04-08

·        废止日期:2020-04-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公告如下:

  一、股票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三、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四、个人从事股票转让业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54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47日。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十、本公告自20169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5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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