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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要求的2016年《财务状况》(F103表)“应交增值税”应如何填报?

(2017-08-10 16:35:43)
标签:

统计口径

“应交增值税”应如何

分类: 财税实务

统计局要求的2016年《财务状况》(F103表)“应交增值税”应如何填报?

 

 

     应交增值税: 指按照税法规定,针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实现的增值额,企业在报告期内应交纳的税金。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可选其一,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计算方法一:


  根据本期会计科目(1)“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年初至期末贷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贷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贷方余额为零),(2)“进项税额”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即期末借方余额 年初借方余额,(3)“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一般与期末借方余额相等,因为年初借方余额为零),取值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减免税款 + 出口退税


  计算方法二:


  根据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32 号”版式为例)“销项税额”(第11 栏)、“进项税额”(第12 栏)、“进项税额转出”(第14 栏)、“免、抵、退应退税额”(第15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1 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22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第23 栏)栏目“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中“本年累计”列,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 +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应纳税额减征额


  计算方法说明及填报要求:


  (1)计算公式均体现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参与计算,相当于不设置留抵,同时也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可以为负数。


  (2)按照公式计算本指标后,不应再加增值税减免税额,因为这部分价值不再形成企业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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