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问题
(2016-08-31 10: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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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财税法规-增值税 |
最近经常有人咨询: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解析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税[2016]36号附件1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