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简介
(2020-02-08 13:15:05)
标签:
财经教育杂谈 |
分类: 国际经贸规则 |
《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ISBP,简称《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45),国际商会2002年制订,2007年修订为ISBP681,2013年修订为ISBP745。修改版本提供了一套审核适用UCP600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惯例,对于各国正确理解和使用UCP600、统一和规范各国信用证审单实务、减少拒付争议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的主要变化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进一步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条款反映的信用证审单实务的进行了补充和细化,ISBP745与ISBP681相比,主要修改有:(1)明确了信用证的非单据化条件。(2)重新解释了分期装运。(3)新增了装运港、卸货港无需显示国别。(4)改变了“仓至仓”条款用于认定保险生效日期的规定。
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的具体变化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较《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发生了141项变化。
(一)先期事项部分有2项变化
1.第I段和第Ⅱ段,其强调了ISBP745必须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进行解读,而ISBP745仅仅是描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下没有被信用证明确修改的审单实务。
2.第V段澄清了新ISBP下开证行应该如何执行申请人的不清晰指示,即必须在申请人没有明确表示相反意见的情况下,补充和细化该指示的内容,从而得以使用;同时,确认了信用证下开证行必须对信用证的不清晰条款和矛盾条款承担责任。
(二)总则部分有14项变化
1.第A1段确认了信用证文本中使用过的缩略语,不管是否普遍接受,单据上均可照抄使用。
2.第A2段对“/”进行了重新规定,并增加了对“,”含义的解释,确认如无上下文解释,二者均意味着前后是多项选择关系。
3.第A3段扩展了证明种类至“Statements”,并对证明书如何显示日期加了举例说明。
4.第A7段对受益人出具单据、受益人以外的一方出具单据、以及经合法化处理的单据如何更正证实,进行了分门别类的细化规定。
5.第A10段确认用于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并不是UCP600第25条下的运输单据,并规定了其审核标准。
6.第A14段b款,明确了信用证中的日期常用短语“WITHIN”的含义,并举例说明。
7.第A19段重定义了什么是“装运单据”,什么是“过期单据可接受”,增加定义了什么是“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什么是“船公司”,什么是“提交单据可接受”。
8.第A21段明确了单据内容在信用证没有要求语言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任何语言显示;同时,明确了单据内容在信用证有要求语言的情况下,必须使用要求的语言显示,但盖章、签字、背书等文字内容可以例外,并确认了银行必须审核所有可接受语言显示的单据内容。
9.第A22段删除了单据上“详细”的数学计算的说法,改为银行对单据上的数学计算只负责总量核对。
10.第A26段,增加了非单据化条件的规定,并举例说明,如信用证规定“以木箱包装(packing in wooden cases)”而没有要求该内容应当显示在规定单据上时,任何规定单据上显示的不同包装类型将视为数据矛盾。
11.第A27到第A31段增加了单据正、副本的规定,第A29段d款明确了什么是经签署发票的复印件等。
12.第A32段明确了单据间唛头信息的顺序可以不一致。
13.第A35段c款和d款,明确了什么是电子签字。
14.第A36段b款,规定了分支机构签字视同实体签字。
(三)分项单据部分(共14个分项),共有48项变化
1.保留9种旧单据,共39项变化,包括:汇票5个、发票4个、多式运输单据2个、提单10个、租船提单3个、空运单2个、保险单据8个、原产地证5个。
重大变化列举如下:
(1)汇票部分,增加了第B1段关于汇票付款人和汇票性质的规定,增加了第B12段承兑信用证下决定不承兑的付款行如何处理汇票,如何寄送单据,修改了第B14段关于金额大小写的规定等。
(2)发票部分,增加了第C5段发票的货描额外信息不得改变货物性质、等级和类别的要求,修改了第C12段关于未规定货物的规定,增加了第C15段定义了分期时间表,并规定了分期时间表和非分期时间表如何满足,还确定了与部分支款/装运的关系等。
(3)多式运输单据部分,增加了第D1段c款的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提单,而规定的货物运输路线清楚地表明应使用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则仍应适用多式运输单据审核。
(3)提单部分,细化了第E6段关于装船批注的规定,明确了装货港无须显示国别,细化了第E19段多套提单的规定,增加了第E22段关于卸货港交货代理的规定。
(4)租船提单部分,增加了第G3段关于“康金提单”或者“油轮提单”的规定、第G21段关于混合货物的规定和第G27段关于租船合同的审核。
(5)空运单据部分,增加了第H5段关于航空公司代码的规定、第H10段关于机场代码的规定和第H13段关于指示收货人的规定。
(6)保险单据部分,增加了第K6段关于保险公司商号的规定、第K7段关于共同保险人签署的规定,修改了第K10段“仓至仓”条款用于认定保险生效日期的规定,增加了第K11段关于副签日期用于认定保险生效日期的规定、第K22段关于一般性保险条款的审核和第K23段关于保费支付的审核。
(7)原产地证明部分,第L1段删除了对出具日期的要求,增加了第L3段类似机构视同商会的规定,增加了第L8段关于发票号码及日期、运输路线的审核。
2.增加5种新单据,共9个变化:新增不可转让海运单1个、装箱单2个、重量单/受益人证明2个、检验证明4个。
重大变化列举如下:(1)新增不可转让海运单部分,第F11段增加了指示收货人的规定。(2)装箱单、重量单和受益人证明、检验证明部分,第M1、第N1、第P1、第Q1段定义了各种单据的功能性要求。(3)检验证明部分,第Q 8 段规定了允许包含诸如“不适合人类消费”、“化学成份可能无法满足需要”或类似措辞的声明,只要其与信用证、任何其它规定的单据或UCP600不相矛盾即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