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提出的WTO发展中国家成员标准能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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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5日,美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WTO改革方案,其中一项是大幅减少有资格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发展中国家数量。美国提出,现在和未来的贸易谈判应当拒绝向被世界银行定为“高收入”的国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二十国集团(G20)国家,以及占世界贸易0.5%或以上的任何国家提供此类特殊待遇。
本博主认为,美国提议修改发展中国家成员标准有一定道理,不能各成员自报,现在世贸组织164个成员中的大多数都声称自己是发展中国家,包括韩国、新加坡以及沙特、文莱、卡塔尔、阿曼等世界上最富裕的一些国家。这是不公平的,但美国的4条具体标准很难被大多数成员接受,谈判将很激烈。
第一条标准:被世界银行定为“高收入”的国家。世界银行的“高收入”的国家标准是:人均年收入12616美元以上为高收入国家。这条基本可行。现在高收入国家享受发展中成员待遇的有21个。我国将在几年后进入到“高收入”的国家。
第二条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这条可行。各成员应该不会有不同意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爱尔兰、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瑞士、挪威、冰岛、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土耳其,以上20个为1961年的创始成员国;以下为后加入的16个成员(括号内加入年份):日本(1964年)、芬兰(1969年)、澳大利亚(1971年)、新西兰(1973年)、墨西哥(1994年)、捷克(1995年)、匈牙利(1996年)、波兰(1996年)、韩国(1996年)、斯洛伐克(2000年)、智利(2010年)、斯洛文尼亚(2010年)、爱沙尼亚(2010年)、以色列(2010年)、拉脱维亚(2016年)、立陶宛(2018年)),共36个。这些都是“高收入”国家或发达国家。现在享受发展中成员的待遇的OECD国家有7个。
第三条标准:二十国集团(G20)国家。这条基本不合理。因为二十国集团(G20)国家,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即国家经济体量比较大的经济体。例如,印度尼西亚、印度,就很难接受,我国也不会接受。(G20成员: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南非、土耳其、英国、美国以及欧盟等20方组成)。现在享受发展中成员待遇的G20国家有7个。
第四条标准:占世界贸易额0.5%或以上的任何国家。这条不合理。现在占世界贸易额0.5%以上的成员享受发展中成员的有15个。我国2017年的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11.58%,我国不会接受。此条标准,如果改成人均贸易额比较好接受。
符合美国四条标准之一的发展中成员共有33个,如下表:
本博主在2018年6月19日发布博文《WTO改革建议之一》,建议: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标准,把世界各国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划分为四个类别:连续3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2.5万美元以上的划为发达国家,加权平均关税最高控制在5%以下;1.5万至2.5万美元的为新兴经济体,加权平均关税最高控制在10%以下;3000美元至1.5万美元的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加权平均关税最高控制在15%以下,3000美元以下的为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加权平均关税最高控制在20%以下。要求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成员单方面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出口产品零关税待遇,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对方零关税待遇。
最重要的是形成动态调整机制,比如,按照世界银行或国际货币组织的人均GDP“高收入”国家标准的变化来调整WTO成员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成员。或制定类似普惠制的“毕业条款”,每三年或五年审核一次,让发展后的成员“毕业”,不再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