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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条约的主要条款与内容

(2017-07-24 07:18:26)
标签:

财经

分类: 国际经贸规则

              国际经济贸易条约的主要条款与内容

       一、国际经济贸易条约的主要法律原则条款

      在国际经济贸易条约协定中一般都有两个主要的法律原则条款,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条款,它们反映了缔约国之间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最惠国待遇原则条款

      1)最惠国待遇原则条款的含义和种类

      最惠国待遇原则条款(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国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换言之,即要求缔约方自然人、法人与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法人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不受到歧视待遇。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立即无条件、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对方。如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的。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特权和豁免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条件的补偿,才能享受到这种特权、优惠和豁免的待遇。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主要区别在于,授予国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特权和豁免是否附有条件以及受惠国享有的优惠、特权和豁免是否需要提供某种条件。在历史上,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是英国等欧洲国家采用的,所以又叫做“欧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先是美国采用的,所以又叫做“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目前,各国通常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2)最惠国待遇原则条款的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用于缔约国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某几个具体问题上适用。在签订国际贸易条约时,缔约方往往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加以列举。在列举范围以内的事项适用最惠国待遇,在列举范围以外的,则不适用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

        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进、出口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服务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在签订贸易条约、协定时,缔约方可以根据经济与贸易关系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3)最惠国待遇原则条款适用范围的限制或例外

       在国际经济贸易条约中,一般还规定有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或例外条款。

       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限制是指将适用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与贸易方面。例如,在关税上的最惠国待遇只限于某些商品,或最惠国待遇只包括缔约国的某些地区等。

       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济与贸易事项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在国际贸易条约中最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有以下几种:

边境贸易。一些毗邻国家往往把边界两边一定地区内的小额贸易在关税、海关通关手续上给予减免等优待, 而不适用于缔结有最惠国待遇条款国家的正式贸易关系;

关税同盟。已经结成关税同盟的成员国之间在关税上的减免税待遇,应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多边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某缔约国一方参加其他多边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或协定而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如触及原条约或协定的另一缔约方的最惠国待遇的利益,应视为例外;

区域性特惠。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若干特定的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条约或协定在关税等方面给予特惠待遇,应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国内法令和规章的规定。当一国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人民健康、防止动植物病害、衰退、死亡等而制定的法令和规章,在执行过程中,缔约方有权对这类商品的输入或输出加以限制或禁止,这种行为不应作为对最惠国待遇的违背。

       从目前所签订的国际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看,一般采用无条件的、互惠的、有适用范围和例外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如果能在真正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对于促进缔约国间的经济发展,扩大贸易往来,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各国的历史和经济实力的不同,实际上并不完全是平等互惠的。

       2、国民待遇原则条款

       国民待遇原则条款(National Treatment),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产品、服务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产品、服务同等的待遇。

      按照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国民待遇,是互惠的,不损害国家主权、独立与安全,并且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一般只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从事商业、外国产品所缴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等,而不是将本国公民、企业、船舶所享有一切权利都包括在内。如沿海与内河航运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一般都不给予外国侨民、企业和船舶,只准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享有。

       总之,最惠国待遇是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各缔约国之间平等待遇的保障,同时又是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有关缔约国的公民、企业和船舶、产品、服务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产品、服务之间的平等待遇的保障。

    、国际经济贸易条约的内容结构

      各种条约文本的具体内容结构,一般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序言(Preamble),通常载明缔约国的名称、缔约各方发展经济与贸易关系的愿望、目的和遵守的原则等。序言部分还要载明缔约国全权代表的姓名和权限。

      2、正文(Main Text),是条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有关缔约各方权利和义务等的具体规定。不同种类的条约所包括的条款与内容有所不同。

     3、结尾(Ending),又称约尾或最后条款。通常包括条约的生效日期、有效期限、参加、延长或退出、废止的程序、使用的文字、份数、不同文字的法律效力、签约日期、签约地点、签约代表的签名。

       此外,有些条约还有附件或附加议定书,用来补充、解释或修正条约。

     (原载刘德标、祖月主编的《国际经贸组织条约惯例手册》一书,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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