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贸易条约
(一)条约的含义和形式
条约(Treaty)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广义的条约是指不论以何种名称或形式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约是指这些协议中相对于公约、盟约、宣言等而称“条约”的协议。
根据国际实践,不论以何种名称或形式缔结的条约,其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条约的名称或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条约(Treaty)、公约(Convention)、专约(Convention)、宪章、盟约、规约(Charter,Covenant,Statute)、协定、协议(Agreement)、议定书(Protocol)、换文(Exchange
of Notes)、规则等。
国际贸易条约(International Trade Treaty),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经济法主体依据国际经济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1、广义的国际贸易条约,是国家间(包括民间团体)在贸易关系方面缔结的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如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换货协定、支付协定、贸易议定书、换文和各种公约、规则,其内容、名称虽不同,但都有法律效力。
2、狭义的国际贸易条约,仅指以条约、公约及协定、协议名称缔结的关于贸易关系方面的书面协议。该条约主要是大型的或综合性的贸易协议,并以国家或政府首脑的名义由国家或政府首脑特派全权代表签订,按缔约国法律程序完成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
3、双边与多边贸易条约。国际贸易条约,按照缔约国的多少,可分为双边或多边的贸易条约。
(二)国际经济贸易条约的法律地位
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是一国的和国际的贸易政策措施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它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则确立其相互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普遍的法律形式,对缔约各方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是缔约国涉外贸易法律的组成部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无论是对条约、协定采取“直接型”国家还是“转化型”国家,都要把国际贸易条约的内容,即在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作为该国法律的一部分加以实施。当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应找到符合国际法原则的解决办法,承担国际条约的义务。
(三)国际经济贸易条约的作用
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确立国际贸易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是建立国际贸易往来和国际合作的工具和手段。离开条约这种交往的工具,各国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将无所适从,整个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也将陷入无法可依的状态之中,更没有什么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可言。因此,国际经济贸易条约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各缔约国经济贸易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1、促进对外贸易的经营与发展
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是缔约国之间开展国际贸易的基础,它规定了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原则,有的规定了鼓励发展的领域或措施,有的规定提供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其他优惠待遇,即缔约国可以享受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说,缔结一项条约,就意味着创设了一项权利和义务,从而可以引导缔约国及其企业在某些领域发展对外贸易,促进缔约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应用国际贸易条约,指导企业开展贸易活动;企业同样应充分利用本国所参加的国际贸易条约创造的机会、条件,开拓业务,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努力充分享受条约给予的权利,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2、规范贸易管理部门的对外贸易行为
一国缔结某项国际经济贸易条约,就使该条约成为本国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国与国之间缔结的各种条约的总和构成了一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框架,规范其进入国际市场的条件和贸易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国家通过缔结条约,可以从条约中享受权利,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企业要与缔约国开展经济贸易,就要熟悉、遵守、运用这些条约,依法经营。因此,对外贸易行政部门在制订政策措施时,不能与本国缔结的国际贸易条约相悖,并恪守诺言,善意履行。涉外贸易企业要遵守国家缔结的条约,应用条约规范约束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如业务范围、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争议解决等,使之符合有关条约的规定,避免争议,减少损失。若违反了条约的规定,不履行所承诺的义务,国家将受到其他缔约国的谴责,甚至制裁、报复,企业将受到惩罚。
3、保护对外贸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既调整缔约国之间及其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可以为保护缔约国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缔约国可以运用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来保障缔约国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既要自己遵守条约协定,也应要求、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还应善于运用条约来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条约规定的正当的合法权益不能享受,甚至受到侵害、损失时,更要用条约协定这个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例如,本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被其他缔约国侵犯时,应按条约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交涉或诉讼,并应及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又如,其他缔约国未履行条约的义务,未给予本国企业应享受的权利、优惠,甚至受到歧视或限制时,应运用条约,据理力争,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政府采取相应的适当措施。
(原载刘德标、祖月主编的《国际经贸条约惯例手册》一书,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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