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的上诉程序
(2016-06-22 06: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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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的上诉程序
2002年3月5日,美国实施进口钢材保障措施后,欧盟等8个成员起诉美国,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7月25日组成同一专家组审议此案。7月11日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经过仅1年的审理,作出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裁决报告。不出笔者所料(见本报5月29日第5版《美国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本国产业》),美国为争取保护国内产业的时间而提出上诉。现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争端解决谅解》)介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与上诉程序。
一、常设上诉机构
1、上诉机构。WTO争端解决机构有常设的上诉机构。上诉机构审理争端方不服专家组裁决报告案件的上诉。该机构由7人组成,每个案件由其中的3人担任。上诉机构人员任职实行轮换制。上诉机构人员任期4年,每人可连任一次。上诉机构由具有公认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和WTO各适用协定所涉主题方面具有公认专门知识的人员组成。他们不得附属于任何政府。上诉机构的人员应广泛代表WTO的成员资格。上诉机构任职的所有人员随时待命,并随时了解争端解决活动和WTO的其他有关活动。但他们不得参与审议任何可能(对其所在国家或个人)产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争端。
3、上诉资格。只有争端各方,而非第三方,可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上诉。但对该事项有实质利益的第三方,可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陈述,该机构应给予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4.上诉审议时限。上诉程序自一争端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起至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通常不得超过60天。当上诉机构认为不能在60天内提交报告时,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迟延的原因及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但该诉讼程序决不能超过90天。
5.上诉机构审议内容。上诉机构审议的内容仅限于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审议后,可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
6、上诉机构审议的程序。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由上诉机构经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和总干事磋商后制定,并告知各成员供参考。上诉机构的审议保密,上诉机构报告在争端各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提供的信息和所作的陈述起草;上诉机构人员审议案件发表的意见是匿名的。
上诉机构报告应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在报告散发各成员后3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此通过程序不损害各成员就上诉机构报告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联系
1.争端各方及所有成员都不得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审议的事项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进行单方面联系。
2.争端各方提交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书面陈述被视为是保密的,但应使争端各方可获得。争端解决机构的规定不妨碍争端任何一方向公众披露有关其自身立场的陈述。各成员应将另一成员提交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由该另一成员指定为机密的信息按机密信息处理。应任何成员的请求,争端方应提供一份其书面陈述所含信息的可对外披露的非机密摘要。
四、裁决
裁决,严格地说,WTO称为专家组建议和上诉机构建议,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被诉成员实施的某一措施与WTO某一适用协定不一致,则应建议有关成员使该措施符合该协定。除其建议外,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还可就有关成员如何执行建议提出办法。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其调查结果和建议中,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时限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议定,自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之日起至争端解决机构审议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之日止的限期,在未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超过9个月;在提出上诉的情况下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目前,美国进口钢材保障措施案因美国充分利用争端解决程序的空子拖延时间,以及起诉成员多、案情比较复杂,审议程序已延迟3个月,这符合美国的利益。按上诉程序,争端解决机构将于今年10月对美国进口钢材保障措施案做做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