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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标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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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点

(2016-05-24 07:30:23)
标签:

财经

分类: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点

                         

中国和韩国经过八年的精心准备和艰苦的14轮正式谈判和若干次磋商,终于在201561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韩自贸协定》除序言外共22章,包括:初始条款和定义、国民待遇和货物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自然人移动、投资、电子商务、竞争、知识产权、环境与贸易、经济合作、透明度、机构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终条款。

中韩自贸区谈判的目标,是打造高标准、高质量的自由贸易协定。因此,涉及了许多敏感议题,开创性地新设立了一些章节,也与韩方达成了较高标准的条款内容。这为我国未来与其他发达国家商谈高标准的自贸协定,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也向“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目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中韩自贸协定》是中国签署的第13个自贸协定,是一个覆盖面较广、自由化水平较高的自贸协定,与此前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相比,具有许多显著特点。

一、将金融与电信服务单列一章规定

在服务贸易领域,《中韩自贸协定》除了一般服务贸易章外,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专章,并对电子商务也单列一章,专门处理这三个关系到国计民生,同时又相对复杂的、新的服务贸易议题。

(一)金融服务规定

《中韩自贸协定》第九章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中韩双方就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市场准入、特定信息处理、审慎例外、透明度、支付和清算系统、审慎措施的承认、具体承诺、金融服务委员会、金融服务投资争端的事前磋商等相关义务和要求作出安排,并就加强双方监管机构合作、在符合各自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加速业务申请审批方面作出承诺。

这是我国首次在对外商签的自贸协定中,单独设立金融服务章节,具体条款内容,在我国入世承诺和其他协定承诺水平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做出了进一步开放承诺,体现了我国开放的态度。这些安排为密切和深化两国在金融领域的合作,打造了良好的政策框架。

(二)电信服务规定

《中韩自贸协定》第十章对“电信”服务作出了专章的规定。电信章节的主要内容包括:中韩双方就适用范围、与其他章节的关系做出了规定。具体又分为五节内容:1、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2、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互通的义务(包括:互联互通、海底光缆系统);3、公共网络或服务主导运营商的额外义务(主要是保护竞争);4、其他措施(包括:独立监管机构、普遍服务、申请许可证的程序、电信稀缺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执行、电信争端调解机制、透明度、关于技术与标准的措施、行业咨询、国际漫游资费、与国际组织的关系);5、定义。以上五节电信的内容,每一节都规定得明确而具体,18项条款承诺水平比较高。双方承诺加强主管部门间沟通,深化在电信领域国际标准化方面的合作,并将推动降低两国移动通信国际漫游资费水平等。这有利于推动和深化两国电信产业的交流、合作与发展,并将进一步惠及两国民众。

(三)合作拍摄电影

中韩两国把合作拍摄电影列入自贸协定中,主要内容规定在附件8-B、附件8-C

1、《中韩自贸协定》附件8-B

《中韩自贸协定》附件8-B内容是“合作拍摄电影”,共有15个条款,1个附录。内容包括:定义、视为国产影片和授予权益、项目批准、双方投入、第三方合拍影片、影片制作、入境便利、器材进口、电影发行、技术合作、附录性质、国际法义务、争端解决的不适用、终止、中韩关于合作拍摄电影协议的终止。

协定规定,依据附件8-B制作的合拍影片,全面享受双方现行或将来生效的、各自法令所授予或可能授予国产影片的所有权益。在双方投入方面,每个合作制片者的表演、技术和工艺投入(以下统称为“创作投入”)由双方自行决定,其投入比例,应介于影片最终创作投入的20%80%之间。每个合作制片者的资金投入,由双方自行决定,其投入比例,应介于影片最终制作成本的20%80%之间。计算资金投入时,可将非现金投入包括在内。

2、《中韩自贸协定》附件8-C

《中韩自贸协定》附件8-C内容是“影视剧、纪录片及动画片共同制作”。协定规定:(1)缔约双方鼓励双方,开展用于播放目的的电视剧、纪录片及动画片共同制作。双方确认,用于播放目的的电视剧、纪录片及动画片的共同制作,应符合各方法律、法规的规定。(2)双方同意考虑关于电视剧和动画片的合拍协议,并根据双方各自的国内法律法规,视情启动磋商。

二、把WTO21世纪经贸议题”包括在自贸协定中

电子商务、贸易与环境、竞争政策是WTO谈判的21世纪经贸新议题,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中国与韩国把这些议题列入自贸协定协定中。

(一)电子商务

《中韩自贸协定》第十三章“电子商务”专章共9个条款,包括一般条款、与其他章节的关系、海关关税、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无纸贸易、电子商务合作、定义、争端解决不适用。例如,《中韩自贸协定》规定,关于海关关税,各缔约方将保持目前世界贸易组织的做法,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不影响双方对于电子交付属于货物贸易,或是服务贸易的立场。协定强调了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应采纳或实施措施以保证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并就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交流信息和经验。

(二)环境与贸易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设立了第十六章“环境与贸易”,主要条款包括:背景与目标、范围、保护水平、多边环境协定、包括环境法律法规在内的环境措施的执行、环境影响、双边合作、机构和资金安排、争端解决不适用。其中,对于《中韩自贸协定》实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为环境与贸易章节的实施设立资金机制,是中国首次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做出的规定,将为今后中国与其他国家开展自由贸易协定的环境议题谈判,提供重要参考。

(三)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在一些中国自贸协定中(例如: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有1个“竞争”条款,放在“合作”章中;中国与瑞士及冰岛自贸协定有“竞争”一章,但只有1个条款),有条款规定,但很概括,缺乏操作性,而《中韩自贸协定》是用一章13个条款来规定阐述。“竞争政策”一章的内容包括:目标、竞争法和竞争机构、执法原则、透明度、竞争法的适用、执法合作、通报、磋商、信息交换、技术合作、竞争执法的独立性、争端解决、定义。中韩双方的主要承诺,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竞争执法应遵循透明、非歧视和程序公正原则。二是,竞争法适用于各缔约方的所有经营者,不影响双方赋予企业以特殊或排他性权利;不妨碍一缔约方创立和保持公用企业,或者赋予企业以特殊权利或排他性权利。三是,提高竞争执法合作。四是,竞争政策不影响双方竞争执法的独立性,双方在竞争执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应通过协商解决。

    三、在货物贸易中增加了新的元素

(一)关税减让采取共同减让模式与各自减让模式相结合

1、中韩双方共同的关税减让表分类

附件2-A的内容是“削减或取消关税”,减让和分类模式如下:

除非附件2-A中一缔约方的减让表另有规定,依据第2.4条第1款规定,双方关税减让表中的关税分为10类:

1类“0”: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自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

2类“5”: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5”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减让,并自第511日起免除关税。

3类“10”: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1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等比削减,并应自第1011日起免除关税。

4类“10-A”: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10-A”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将在协定生效之日起第18年保持基准税率(指201211日执行的海关最惠国税率),自第911日起2年内等比削减,并自第1011日起免除关税。

5类“15”: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15”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15年内等比削减,并自第1511日起免除关税。

6类“20”: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2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20年内等比削减,并自第2011日起免除关税。

7类“PR-10”: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1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10%,并自第51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90%

8类“PR-20”: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2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20%,并自第51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80%

9类“PR-30”: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3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30%,并自第51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70%

10类“E”: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E”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保持基准税率。

2、中方关税减让表特别分类

除附件2-A1款所列的关税减让10种分类外,再增加5类:

1类“15-A:减让表中降税分类“15-A”中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在第110年保持基准税率,自第1111日起5年内等比减让。该类货物应自第1511日起免除关税;

2类“PR-8”: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8”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8%。该类货物税率应自第51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92%

3类“PR-15”: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15”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15%。该类货物税率应自第51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85%

4类“PR-35”: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35”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35%。该类货物税率应自第51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65%

5类“PR-50”: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5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50%。该类货物税率应自第51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50%

3、韩方减让表特别分类

韩方关税减让表,除附件2-A1款所列的关税减让10种分类外,再增加4类:

1类“20-A:减让表中降税分类“20-A”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在第110年保持基准税率,自第1111日起10年内等比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2011日起免除关税;

2类“20-B”:减让表中降税分类“20-B”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在第112年保持基准税率,自第1311日起8年内按等比例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2011日起免除关税;

3类“PR-1”: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1”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削减基准税率的1%

4类“PR-130”: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13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从价计10年内等比削减至130%,该类货物应自第1011日起保持从价计130%的税率。

(二)非关税措施的约束

1、进口和出口限制

《中韩自贸协定》第二章第五节非关税措施第2.8条“进口和出口限制”第2款特别规定,当一缔约方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第2(A)款,提议对能源和矿产资源实施出口禁止或限制措施时,该缔约方应尽可能提前向另一缔约方提供关于上述提议的禁止或限制措施及其理由和性质、预计实施期间的书面通知。第4款规定,在一缔约方对自一非缔约方进口的货物或向其出口的货物实施或保持禁止或限制措施的情况下,本协定无任何条款应被解释为禁止该缔约方:(1)限制或禁止自另一缔约方境内进口该非缔约方货物;或(2)作为该缔约方货物出口到另一缔约方境内的条件,要求该货物如果没有在另一缔约方境内被消费,不得将该货物直接或间接再出口至该非缔约方。

2、新增国别关税配额管理

协定第2.14条“新增国别关税配额管理”规定,“一、一缔约方对附件2-A中所列的设立的国别关税配额,应按照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十三条,为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解释性说明,世界贸易组织《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和其他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予以实施和管理。二、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关税配额管理措施和执行保持一致和透明,其实施或保持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形成歧视。”在附件2-A-1中,对韩国新增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做出了规定:韩方应对本协定下的特定原产货物实施新增国别关税配额,尤其是本附件包括的中方原产货物,应适用本附件规定的税率而非韩国协调关税税则197章列明的税率。不论韩国协调关税税则做出何种其他规定,根据本附件,在本附件规定数量内的中方原产货物应被韩方准许入境。该附件规定了应被准许免除关税入境的21种农水产品中方原产货物的总数量,超过总数量的关税减让按第“E”(即保持基准税率)类处理。

此外,还特别在第2.11条中规定了“国营贸易企业”的透明度问题。

2、快件的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

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中韩自贸协定对快件的快速放行作出了具体规定:双方应当在保持适当的海关监管与选择的情况下,为快件采用或沿用单独和快速的海关程序。这些程序应当:(1)允许提交的一份单独舱单中包含一票快件中所有货物,并尽可能通过电子形式;(1)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特定货物以最少文件通关;及(3)适用时不考虑快件的重量或海关价值,除非其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

(三)保障“消费品安全”的特别条款

面对国内国际上的食品安全问题,中韩自贸协定特别规定了保障“消费品安全”的条款。双方认识到确保双边贸易中消费品安全的重要性,应就相关管理体系、事件分析、危害预警、产品禁令、产品召回以及市场监管活动交流信息。双方同意在良好法规规范、风险管理原则的确定和实施,包括产品安全监测和执法实践方面展开合作。此外,增加了标签、新技术和新功能产品等新内容,在边境措施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纪律和义务。

    (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韩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有一些特色,尤其是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方面。

1、中韩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适用

1)适用完全获得规则。

2)适用区域价值成分40%45%50%规则。

3)适用可选择性的原产地特定规则,满足可选择性标准中的任意一个即可视为符合该规则。例如:(1)章改变,或者区域价值成分40%50%60%(2)章改变,但从品目xx.xx转变来的除外;或者区域价值成分40%(3)品目改变,或者区域价值成分40%(4)品目改变,但从品目xx.xx转变来的除外;或者区域价值成分40%

4)适用复合原产地特定规则,同时满足其中的所有标准才可视为符合该规则。例如,(1)品目改变且区域价值成分40%50%60%。(2)品目改变且区域价值成分50%,同时要求数控单元(CNC)具备原产资格,应满足品目85.37或者90.32所规定的原产标准。

5)如果特定原产地规则为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则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各非原产材料应发生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税则归类改变的要求仅对非原产材料适用。例如:子目改变;品目改变;章改变。

6)如果特定原产地规则为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且规定了不能从《协调制度》的某些章、品目或者子目改变而来的例外情形,则各缔约方应将原产地规则解释为只有当货物生产中使用的归入上述章、品目或者子目的材料为原产材料时,货物才具备原产资格。例如:(1)品目改变,但从品目xx.xx转变来的除外。(2)章改变,但从第x章转变来的除外。

附件3-A附表制定了52056位子目(2012HS协调制度)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标准。

2、特定货物(境外加工区加工)的原产地规则

协定第3.3条规定了“特定货物处理”,给予韩国在朝鲜半岛上的已运行的工业区加工的货物给予特殊待遇:“如符合下列条件应被视为该缔约方原产:(1)非原产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申明获得原产资格最终货物FOB价格的40%;以及(2)货物生产中使用的一缔约方出口的原产材料价值不低于全部材料价值的60%。附件3-B列了该特定货物的清单,包括3106位税号。并规定在缔约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每年对该货物清单进行修订。

(五)贸易救济措施

《中韩自贸协定》有关贸易救济内容的特色是:明确遵守WTO有关贸易救济的相关协定的同时,双方确认在反倾销调查计算倾销幅度时不使用第三国替代价值的方法,包括在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不使用替代价格或替代成本。双方确认其目前的实践为在通过加权平均比较加权平均、逐笔交易比较逐笔交易或加权平均比较逐笔交易的方法确定倾销幅度时,无论单独的幅度为正或为负,皆应予平均计算,并共同预期该做法将予持续。这样规避了美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合理“归零法”。此外,对“价格承诺”、“累积评估”以及适用于新出口商复审的微量标准作了规定。

四、扩展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与措施

中韩自贸协定扩展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与措施。

(一)扩展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增加了版权及相关权“技术措施的保护”

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为了禁止或限制在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方面未经各缔约方国内立法所规定的版权和相关权权利人授权的行为而设计的任何技术、设备或零件,包括阻止或限制访问互联网上的作品的访问控制措施。协定规定,缔约双方可以根据其立法和本协定第15.3条提及的相关国际协定对实施第一、第二款之内容的措施规定限制和例外。

2、版权及相关权的“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权利管理信息是指权利人提供的任何识别本章所指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作者或任何其他权利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协定规定,缔约双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保护,制止任何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应知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于本章或《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所涵盖的权利的侵害,仍故意从事以下行为:(一)未经授权移除或改变任何电子权利管理信息;或(二)明知电子权利管理信息已未经授权被移除或改变,仍未经授权向公众传播作品、作品复制品、表演、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当任何权利管理信息与本章所指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有关,或在该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向公众传播过程中出现时,制止其行为。

3、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

协定规定,根据各缔约方的国际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内法律,缔约双方可采取或者保持促进生物多样性保存以及公平分享利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的措施。就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缔约双方鼓励为促进TRIPS协定和公约之间互相支持的关系做出努力。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反网络版权重复侵权的措施

协定规定,缔约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在互联网或其它数字网络上的版权和相关权的重复侵权行为。

2、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要求

缔约双方可以设臵行政或司法程序,以使已经发出有效侵权指控通知的版权人或相关机构能够从服务提供商那里迅速获取其所掌握的识别被控侵权人的信息。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

双方同意在本协定建立的框架之下,应对方的要求,并在已有合作形式之外,各缔约方应:(1)就各自行政机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交换信息;(2)提供技术协助和培训课程;(3)就本国知识产权制度执行方面的改变和发展通知对方;(4)巩固在包括下列领域内的合作伙伴关系:a.在打击跨境知识产权犯罪时,应对方提出的证据收集、技术援助和信息分享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合作;b.关于网络版权执法的交流与合作;c.关于节约能源和绿色技术方面的技术转移;d.缔约方有共识的其它领域。(5)考虑工商业提出的知识产权问题。

《中韩自贸协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我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相比,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在保护措施方面,都更为全面、完善。

五、“经济合作”内容更加务实有效

在经济合作方面,有一部分内容是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如政府采购、粮食安全、文化合作、地方经济合作和产业园合作等,这体现了中韩两国经济关系的特殊性。

《中韩自贸协定》在经济合作方面的规定也比较广泛,一是把双边经济合作扩大到多边合作,例如,缔约双方将探索通过20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东盟-中日韩合作机制等相关区域和国际论坛,在全球粮食安全领域合作的机会。二是,首次在《中韩自贸协定》中,纳入“地方经济合作”和“中韩产业园”建设的条款。缔约双方同意充分利用《中韩自贸协定》成果的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合作,并将威海和仁川自由经济区(IFEZ),作为实施合作项目的示范区。试点合作项目,将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领域探索和开展合作,如贸易、投资、服务、产业合作等,以在本协定框架的地方经济合作方面,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在审议试点合作项目成果后,缔约双方将探索,把地方经济合作推广到全国的可能性。

关于中韩产业园,缔约双方同意,在指定产业园的设立、运营和发展方面加强合作,包括知识分享、信息交换和投资促进。缔约双方应致力于推动指定产业园内企业的相互投资。

六、灵活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是自由贸易协定有效实施和自贸区正常运行的保障,但《中韩自贸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其特殊性和灵活性,强调合作、友好协商解决相关争端,体现了中韩两国经济贸易的紧密性和两国关系的友好程度。

(一)通常的争端解决机制

《中韩自贸协定》设立了第二十章争端解决,但首条规定,缔约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当尽力对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达成一致,并且当一项争端产生时,应当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和磋商,就可能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达成双方均满意的解决方案。此外,在投资一章中,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条款—“投资者与一缔约方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第十八章透明度,规定了争议解决的“第18.3条行政程序”,第18.4条复议和上诉“程序。

    (二)不适用争端解决的情形

协定也规定有些内容是不适用第20章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例如: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六章技术性贸易壁垒、第十三章电子商务、第十四章竞争政策、第十六章环境与贸易、第十七章经济合作,规定,第20章的争端解决不适用。

(三)给争端解决规定附加条件

第九章金融的争端解决条款规定,对于审慎原因以及其他金融问题的争端解决,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与该争端中特定金融服务相关的专门知识。并规定了金融服务投资争端的事前磋商程序,一缔约方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者依据第十二章投资第12.12 条(一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提起诉讼,在应诉方援引第九章第9.5条进行辩护的情况下,在应诉方的要求下,缔约方之间应进行磋商,并尝试善意做出决定。该决定在诉讼请求提交后的180日内对仲裁庭有约束力。

第十章电信也规定了电信争端调解机制:除第18.3条(行政程序)与第18.4条(审查与上诉)外,缔约各方还应确保设立申请帮助和司法审查机制。

第十一章自然人规定,一缔约方不得启动第二十章(争端解决)项下的程序,除非:(1)该项事由涉及一习惯性做法;和(2)该自然人已用尽关于该项具体事由的所有可能的行政救济。

七、开放性的协定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开放性,体现在两个主要方面:

(一)关于第二阶段谈判的安排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是一个动态的协定,谈判分为两个阶段。目前,达成的《中韩自贸协定》是第一阶段谈判成果。双方商定,在《中韩自贸协定》生效后两年内,将以负面清单模式继续开展服务贸易谈判,并基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开展投资谈判,也包括其他章节中涉及规则的相关条款。为两国企业提供更多更优惠的安排。争取实现更高的自由化水平。

(二)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可以谈判加入中韩自贸协定

《中韩自贸协定》是一个开放性的协定,在第二十二章最终条款第22.5条“加入”规定,“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如就加入条件与缔约双方达成一致,可加入本协定,其后续批准程序应符合各缔约方和加入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适用的法律及程序要求。”这为把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转变为诸边自由贸易协定预留空间,为其他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如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谈判加入协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中韩自贸协定》还包括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等18个附件,但附件不是按整个协定编号排列,而是按章编号排列。例如,附件8-A-1韩国具体承诺减让表,是第八章的附件A-1,而不是协定第8个附件。

(刘德标、祖月、姜德水 原载《国际贸易论坛》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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