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话RTA及其他
(2016-02-24 14:50:41)分类: 中国与WTO |
据WTO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向GATT/WTO通报的各种类型的区域贸易协定421个(含失效的、加入与扩大的、以及升级的协定),324个是根据GATT第24条规定通报的,29个是根据GATT“授权条款”通报的,68个是根据GATS第5条规定通报的。其中229个协定已生效。如果把已生效未通报、已签署未生效,以及正在谈判的或准备谈判的考虑进去,到2010年实施的区域贸易协定将达到400个。根据WTO统计数据,有212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签订了1个以上区域贸易协定,有35个国家参加了20个以上的区域贸易协定,欧盟成员国的区域贸易协定涉及的国家或地区已超过80个。区域贸易协定主要是WTO成员之间签订的,也有WTO成员与非WTO成员之间的,非WTO成员之间也签订了一些区域贸易协定。
从FTA到RTA
在WTO成立以前,人们一般将两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称为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而将三国以上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称为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但WTO成立后,由于两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多国的区域贸易协定都跨越了相邻地域的范围,WTO把自由贸易协定(FTA)、关税同盟(CU)、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EPA),根据GATT“授权条款”签署的局部自由贸易协定(Partial Scope Agreements,PSA),根据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规定签署的协定(EIA)都统称为RTA,并设立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归口管理。
WTO似乎在用“区域贸易协定”一词来代替“区域经济一体化”,因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种发展过程,而区域贸易协定则是这个过程阶段性的制度性规范。WTO给予RTA的定义是:政府之间为了达到区域贸易自由化或贸易便利化的目标签署协定,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因此,FTA与RTA由平行概念变成了从属概念,即RTA包含FTA。鉴此,当统称时把两国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与三国以上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改称为双边区域贸易协定与诸边区域贸易协定,而具体分类时则使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与诸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关税同盟协定、诸边关税同盟协定。
“一体化”统称并不妥
与此相关的概念还有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与自由贸易园区(Free Trade Zone,FTZ)。自由贸易区(FTA)是指根据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区域。自由贸易区所涵盖的范围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所有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但各成员仍保持各自对区外的贸易政策和措施。而自由贸易园区(FTZ)是根据海关合作组织的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1973年订立的《京都公约》规定,在缔约方境内划定的一部分区域,进入这区域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视为在关境之外,并免于实施通常的海关监管措施的区域。例如,有的国家称为自由港、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
根据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把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完全经济一体化,依次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同阶段。由于中文词汇的丰富,我们派生了一批术语,如区域一体化、自由贸易集团、区域贸易集团、区域经贸集团、国家集团、地区集团、区域一体化组织、区域经济组织……,不管有无政府间协定均称为一体化,可能是不合适的。此外,目前许多教材、文章、专著、论文、媒体、网站把尚未签署政府间协定的论坛、会议、组织,或政治性组织也称为区域贸易集团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APEC、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联盟等。这些组织称为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更为妥当。
相对而言,双边RTA很少设立常设机构来管理协定事项,而是由政府当局的有关主管部门来协调,诸边RTA则一般有常设机构。所以严格地说,把所有RTA都冠以区域贸易组织也似乎不妥。
“全球化”与“一体化”有区别
经济全球化与以世贸组织协定为基础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具有密切关系,但二者是有区别的,经济全球化是各国经济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状态,主要属于经济层面上的问题,而国际经济一体化则是大部分国家通过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统一制度为基础的权威性国际组织,来统筹经济运行,它更多属于制度和法律层面上的问题。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国际经济一体化属于一组概念,而经济全球化则没有对应的“经济区域化”的概念。如果说,一体化是政府间协定主导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础是区域贸易协定,则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基础是世贸组织协定,国际经济一体化是由WTO来主导形成,而把非WTO成员排除在外。所以,经济全球化是自发的而不要履行“加入”手续的,而国际经济一体化则是要签署协定“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