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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2022-03-16 00:03:54)

 济宁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许岩律师介绍交通肇事如何索赔。

  (一)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二)无偿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三)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2、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3、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4、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5、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6、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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