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的处理?

2022-03-11 16:29:44

      【案情】

       A将案涉工程以公开招标形式发包给B(建筑公司),后B将案涉工程以内部承包名义非法转包给自然人C,约定工程结算价以A与B之间最终确定的工程结算总价为准,C按工程结算总价15%标准向B上交综合管理费。案涉工程已工收合并交付使用,A已向B支付全部工程款。现C以B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支付全工款。B抗辩称,其与C之间的合同属无效,但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仍应参照适用,故应扣除工程结算价15%的综合管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

法官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

       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

     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

      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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