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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粉沉淀值测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17-05-13 17:19:13)
标签:

财经

健康

教育

科普

农业

分类: 农业标准

小麦粉沉淀值测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Method for determination of sedimentation value in wheat flour

GB/T 156851995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小麦及小麦粉沉淀值测定所用的仪器、试剂、分析步骤和结果表示。

本标准适用于全麦粉、小麦粉沉淀值的测定。

引用标准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方法原理

小麦在规定的粉碎和筛分条件下制成十二烷基硫酸钠(SDS)悬浮液,经固定时间的振摇和静置后,悬浮液中的面粉面筋与表面活性剂SDS结合,在酸的作用下发生膨胀,形成絮状沉积物,然后测定沉积物的体积,即为沉淀值。

试剂

4.1  乳酸贮备液:85%乳酸(分析纯):水=18,充分振荡混合后待用。

4.2  SDS(十二烷基硫酸钠):99%结晶研究级(serva)。

4.3  SDS-乳酸混合液:取20g SDS,用水溶解,转入1000mL的容量瓶中,加入20mL乳酸贮备液并用水稀释至1000mL,充分混合均匀,备用。

4.4  溴酚蓝水溶液:10mg溴酚蓝溶于1000mL水中。

仪器

5.1  粉碎机:能使样品粉碎后,细度通过CQ24筛占95%以上的粉碎机均可。

5.2  小型实验制粉机。

5.3  量筒振摇器:每个振动循环冲程60°,水平面上下30°。

5.4  具塞量筒:100mL0100mL之间刻度距离为180185mm,量筒总高度不低于250mm

5.5  50mL 量筒。

5.6  秒表。

5.7  天平:感量0.01g

分析步骤

6.1  试样制备:

6.1.1  按照GB 5491规定取样。

6.1.2  全麦粉样品制备:

    分取200g小麦净样,根据小麦样品的实际含水量加水或晾晒,调节小麦样品的水分至大约14%,加水调节需密闭23h,然后用粉碎机粉碎,混合均匀,放入密闭容器中备用。

6.1.3  小麦粉样品制备:

    分取500g小麦净样,按小麦制粉要求,软麦样品水分调节为14%左右;硬麦样品水分调节在15%16%,用实验室小型实验制粉机制粉。

6.2  测定水分:按GB 5497测定试样水分。

6.3  称样:试样含水量为14%时,全麦粉称样量为6.00±0.01g,小麦粉称样量为5.00±0.01g,如果试样含水量高于或低于14%时,则须根据试样含水量换算为相当于含水量为14%时的试样质量,按式(1)(2)计算称样量。

       全麦粉称样量(g)=小麦粉沉淀值测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小麦粉称样量(g)= 小麦粉沉淀值测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

式中:m――100g试样中含水分的质量,g

称取试样于干燥的具塞量筒中。

6.4  将称取的试样和配制的试剂,置于22±1的室温下直至试样和试剂的温度与室温平衡,以得到准确结果。

6.5  在称好试样的量筒中加入50mL溴酚蓝水溶液,塞好塞子,开始计时,立即快速上下振摇15s,竖立静置;于2min时再快速上下振摇15s并静置;4min时迅速加入50mL SDS乳酸混合液,并立即上下颠倒四次,静置。以后每隔2min,即在6.810min时,再分别上下颠倒四次并静置(如用量筒振摇器,则在加入溴酚蓝溶液后,塞好塞子置于振摇器上,按上述手工操作规定的程序自动进行振摇)。

6.6  全麦粉样品在最后一次颠倒振摇后静置20min,读出量筒中沉积物的毫升数,小麦粉静置40min后读出量筒中的沉积物毫升数。

6.7  如测定样品数量较多,可采用四只量筒为一组同时进行两个样品双试验测定,并按照下列振摇时间表安排实验操作。

振摇时间表

量筒编号

(1)与溴酚蓝混合振摇15s

(2)与溴酚蓝混合振摇15s

(3)加入50mLSDS混合颠倒4

(4)上下颠倒4

(5)上下颠倒4

(6)上下颠倒4

(7)读数

全麦粉

面粉

1

000

100

400

600

800

1000

3000

5000

2

030

230

430

630

830

1030

3030

5030

3

100

300

500

700

900

1100

3100

5100

4

130

330

530

730

930

1130

3130

5130

 

测定次数

同一样品至少进行两次测定。

结果表示

8.1  表示方法

所读出沉积物的体积(mL),即为该样品的沉淀值。

两次测定结果符合重复性(8.2)的要求,则取两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果不符合重复性要求,则重新进行两次测定。

结果表示到一位小数。

8.2  重复性

同一分析者用相同的仪器,对同一试样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应超出2mL

8.3  再现性

同一样品在两个不同实验室测得的结果允许差规定如下:

对沉淀值低于20mL的,其绝对差值不应超出2mL

对沉淀值大于20mL的,其相对差值不应超出10%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内贸易部科技质量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归口。

本标准由国内贸易部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远新、唐资伦、祁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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