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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17-05-05 18:30:42)
标签:

财经

健康

教育

科普

农业

分类: 农业标准

干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ried  scallop

UDC 664.95.047    GB 858488

本标准适用于以栉孔扇贝(chlamys  farreri)、海湾扇贝(aeguipecten  irradians)的新鲜闭壳肌为原料经煮熟、干燥等工序制得的干贝。

产品规格

  产品规格见表1

1

   

个体重,  不小于

1.4

1.1

0.8

技术要求

2.1  感官指标见表2

2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淡黄色,有光泽,体表无白霜或微带白霜

淡黄色,光泽淡,体表微带白霜

色泽暗黄

组织形态

粒坚实饱满

粒坚实较饱满

粒不整齐

滋味及气味

味鲜美,具浓厚特有的香味

味较鲜美,具特有的香味

味较鲜,无异味

   

体表洁净,无混杂物

2.2  理化指标见表3

3

   

一级品

二级品

三级品

完整率,    不得低于

95

90

85

水分,%        不得超过

16.0

盐分(NaCl),%   不得超过

4.0

4.5

5.0

2.3  致病菌(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

2.4  箱和分装件净重允许偏差均为±1%,但每批平均不得低于标示净重。

检验规则

3.1  抽样方法与检验规程

3.1.1  10箱以内随机开验3箱,不足3箱应全数开验,11箱以上每增加10箱随机增验1箱,零数整计。在被开验箱的上中下分别取样。被开验箱中的内容物分装时,每箱随机开验6分装件。将各箱抽取的样品混匀,每批取样总量应足够全部检验用。

3.1.2  被开验箱和被开验分装件均应进行净重检验和包装、标志的检查。

3.1.3  被开验箱均应进行感官和规格检验。

3.1.4  每批应作完整率、水分、盐分的测定和致病菌检验。

3.2  检验方法

3.2.1  净重检验

  用感量不大于被称物品重量1/200的衡器逐件称量,求得净重。

3.2.2  感官检验

  将试样平摊于白搪瓷盘内,以视觉、嗅觉、手感、味觉等器官感觉检验。

3.2.3  完整率测定

  称取试样约100g(精确至1g),拣出残缺的个体后,将完整个体称重(精确至1g)。

计算:

                       完整率(%)= 干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式中:W1――完整个体重量,g

      2――试样重量,g

3.2.4  规格检验

  在目测基础上,用感量不大于0.1g的衡器逐粒称量。

3.2.5  水分测定

  GB 5009.385《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进行。

 3.2.6  盐分测定

 3.2.6.1  试剂

a.  0.1N硝酸银标准溶液.

b.  5%铬酸钾溶液。

3.2.6.2  样品处理

  称取切碎试样约10g(精确至0.001g)100mL坩埚中,以小火炭化到能用玻璃棒小心地全部压碎为止。放冷,加入少量热蒸馏水,用玻璃棒充分研磨,然后用热蒸馏水完全地将炭化物转移到250mL容量瓶中,冷却后用蒸馏水定容,摇匀,在干燥滤纸上,过滤到干燥烧杯中。

3.2.6.3  滴定

  精密吸取滤液50ml250ml三角瓶烧中,加5%铬酸钾溶液1mL,搅匀,用0.1N硝酸银标准溶液滴定至初现桔红色即为终点,同时做试剂空白试验。

计算:

                   氯化钠(%)= 干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

式中:V1――样品消耗硝酸银标准溶液的体积,mL

2――试剂空白消耗硝酸银标准溶液的体积,mL

N――硝酸银标准溶液的当量浓度;

W――样品重量,g

0.0585――1N硝酸银标准溶液1mL相当氯化钠的克数。

3.2.7  致病菌检验

  GB 4789.4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和GB 4789.58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进行。

3.3  合格品的判定

  合格品的感官和规格检验结果,合格率不得低于95%;其他项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

包装、标志、贮存、运输

4.1  本品采用纸箱或木箱包装,同批中各箱净重必须统一,箱内衬食品包装用塑料膜或内容物用食品包装用塑料袋(或其他防潮的食品包装材料)分装。包装必须牢固、严密。

4.2  箱和分装件包装外均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品名、规格、等级、净重、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日期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4.3  本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处,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和其他损害,贮存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有超过,需重新检验判别。

4.4  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装卸时应轻搬轻放。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农牧渔业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研究所、山东省水产供销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宪时、赵山君、许钟、李振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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