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 ——农业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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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农业标准 |
绿色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调查、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和产地环境质量评价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产地环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 391
NY/T 395
NY/T 396
NY/T 397
3 产地环境调查
3.1 调查目的和原则
产地环境质量调查的目的是科学、准确地了解产地环境质量现状,为优化监测布点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特点,兼顾重要性、典型性、代表性,重点调查产地环境质量现状、发展趋势及区域污染控制措施,兼顾产地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及工农业生产对产地环境质量的影响。
3.2 调查方法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对申报绿色食品产品的产地环境进行现状调查,并确定布点采样方案。现状调查应采用现场调查方法,可以采取资料核查、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
3.3 调查内容
3.3.1 自然地理:地理位置、地形地貌。
3.3.2气候与气象:该区域的主要气候特性,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极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年平均降水量,降水天数,降水量极值,日照时数。
3.3.3水文状况:该区域地表水、水系、流域面积、水文特征、地下水资源总量及开发利用情况等。
3.3.4土地资源:土壤类型、土壤肥力、土壤背景值、土壤利用情况。
3.3.5植被及生物资源:林木植被覆盖率、植物资源、动物资源、鱼类资源等。
3.3.6自然灾害:旱、涝、风灾、冰雹、低温、病虫草鼠害等。
3.3.7 社会经济概况:行政区划、人口状况、工业布局、农田水利和农村能源结构情况。
3.3.8 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种植结构、生态养殖模式。
3.3.9 工农业污染:包括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3.3.10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废弃物处理、农业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情况。
3.4 产地环境调查报告内容
根据调查、了解、掌握的资料情况,对申报产品及其原料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初步分析,出具调查分析报告,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产地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及分布图;
——产地灌溉用水环境质量分析;
——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分析;
——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分析;
——农业生产方式、工农业污染、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综合分析产地环境质量现状,确定优化布点监测方案;
——调查单位及调查时间。
4 产地环境质量监测
4.1 空气监测
4.1.1 布点原则
依据产地环境调查分析结论和产品工艺特点,确定是否进行空气质量监测。进行产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地区,可根据当地生物生长期内的主导风向,重点监测可能对产地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的下风向。
4.1.2 样点数量
样点布设点数应充分考虑产地布局、工矿污染源情况和生产工艺等特点,按表1规定执行;同时还应根据空气质量稳定性以及污染物对原料生长的影响程度适当增减,有些类型产地可以减免布设点数,具体要求详见表2。
表1 不同产地类型空气点数布设表
产地类型 |
布设点数 |
布局相对集中,面积较小,无工矿污染源 |
1~3个 |
布局较为分散,面积较大,无工矿污染源 |
3~4个 |
表2 减免布设空气点数的区域情况表
产地类型 |
减免情况 |
产地周围5km,主导风向的上风向20km内无工矿污染源的种植业区 |
免测 |
设施种植业区 |
只测温室大棚外空气 |
养殖业区 |
只测养殖原料生产区域的空气 |
矿泉水等水源地和食用盐原料产区 |
免测 |
4.1.3 采样方法
空气监测点应选择在远离树木、城市建筑及公路、铁路的开阔地带,若为地势平坦区域,沿主导风向45º~90º夹角内布点;若为山谷地貌区域,应沿山谷走向布点。各监测点之间的设置条件相对一致,间距一般不超过5km,保证各监测点所获数据具有可比性。
采样时间应选择在空气污染对生产质量影响较大的时期进行,采样频率为每天4次,上下午各2次,连采2 天。采样时间分别为:晨起、午前、午后和黄昏,每次采样量不得低于10m³。遇雨雪等降水天气停采,时间顺延。取4次平均值,作为日均值。
其它要求按NY/T 397规定执行。
4.1.4 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按NY/T 391规定执行。
4.2水质监测
4.2.1 布点原则
水质监测点的布设要坚持样点的代表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坚持从水污染对产地环境质量的影响和危害出发,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即优先布点监测代表性强,最有可能对产地环境造成污染的方位、水源(系)或产品生产过程中对其质量有直接影响的水源。
4.2.2 样点数量
对于水资源丰富,水质相对稳定的同一水源(系),样点布设1~3个,若不同水源(系)则依次叠加,具体布设点数按表3规定执行。水资源相对贫乏、水质稳定性较差的水源及对水质要求较高的作物产地,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采样点数;对水质要求较低的粮油作物、禾本植物等,采样点数可适当减少,有些情况可以免测水质,详见表4。
表3 不同产地类型水质点数布设表
产地类型 |
布设点数(以每个水源或水系计) |
|
种植业(包括水培蔬菜和水生植物) |
1个 |
|
近海(包括滩涂)渔业 |
1~3个 |
|
养殖业 |
集中养殖 |
1~3个 |
分散养殖 |
1个 |
|
食用盐原料用水 |
1~3个 |
|
加工用水 |
1~3个 |
表4 免测水质的产地类型情况表
产地类型 |
布设点数(以每个水源或水系计) |
灌溉水系天然降雨的作物 |
免测 |
深海渔业 |
免测 |
矿泉水水源 |
免测 |
4.2.3 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和频率:种植业用水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灌溉用水的主要灌期采样1次;水产养殖业用水,在其生长期采样1次;畜禽养殖业用水,宜与原料产地灌溉用水同步采集饮用水水样1次;加工用水每个水源采集水样1次。
其它要求按NY/T 396规定执行。
4.2.4 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按NY/T 391规定执行。
4.3 土壤监测
4.3.1 布点原则
绿色食品产地土壤监测点布设,以能代表整个产地监测区域为原则;不同的功能区采取不同的布点原则;宜选择代表性强、可能造成污染的最不利的方位、地块。
4.3.2 样点数量
4.3.2.1 大田种植区
按照表5规定执行,种植区相对分散,适当增加采样点数。
表5 大田种植区土壤样点数量布设表
产地面积 |
布设点数 |
2000 hm2以内 |
3~5个 |
2000 hm2 以上 |
每增加1000 hm2 ,增加1个 |
4.3.2.2 蔬菜露地种植区
按照表6规定执行。
表6 蔬菜露地种植区土壤样点数量布设表
产地面积 |
布设点数 |
200 hm2以内 |
3~5个 |
200 hm2 以上 |
每增加100hm2 ,增加1个 |
注:莲藕、荸荠等水生植物采集底泥。 |
4.3.2.3 设施种植业区
按照表7规定执行,栽培品种较多、管理措施和水平差异较大,应适当增加采样点数。
表7 设施种植业区土壤样点数量布设表
产地面积 |
布设点数 |
100 hm2以内 |
3个 |
100~300 hm2之间 |
5个 |
300 hm2以上 |
每增加100 hm2,增加1个 |
4.3.2.4 食用菌种植区
根据品种和组成不同,每种基质采集不少于3个。
4.3.2.5 野生产品生产区
表8 野生产品生产区土壤样点数量布设表
产地面积 |
布设点数 |
2000 hm2以内 |
3个 |
2000~5000hm2之间 |
5个 |
5000~10000hm2之间 |
7个 |
10000hm2以上 |
每增加5000 hm2 ,增加1个 |
4.3.2.6 其它生产区域
按照表9规定执行。
表9 其它生产区域土壤样点数量布设表
产地类型 |
布设点数 |
近海(包括滩涂)渔业 |
不少于3个(底泥) |
淡水养殖区 |
不少于3个(底泥) |
注:深海和网箱养殖区、食用盐原料产区、矿泉水、加工业区免测。 |
4.3.3 采样方法
在环境因素分布比较均匀的监测区域,采取网格法或梅花法布点;在环境因素分布比较复杂的监测区域,采取随机布点法布点;在可能受污染的监测区域,可采用放射法布点。
土壤样品原则上要求安排在作物生长期内采样,采样层次按表10规定执行,对于基地区域内同时种植一年生和多年生作物,采样点数量按照申报品种,分别计算面积进行确定。
其它要求按NY/T 395规定执行。
表10 不同产地类型土壤采样层次表
产地类型 |
采样层次 |
一年生作物 |
0cm~20cm |
多年生作物 |
0cm~40cm |
底泥 |
0cm~20cm |
4.3.4 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土壤和食用菌栽培基质的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按NY/T 391规定执行。
5 产地环境质量评价
5.1 概述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的目的,是为保证绿色食品安全和优质,从源头上为生产基地选择优良的生态环境,为绿色食品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是根据环境(包括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资料,应用具有代表性、简便性和适用性的环境质量指数系统进行综合处理,然后对这一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做出定量描述,并提出该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措施。产地环境质量评价包括污染指数评价、土壤肥力等级划分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等。
5.2 评价程序
应按图1规定执行。
图1
5.3 评价标准
按NY/T 391规定执行。
5.4 评价原则和方法
5.4.1污染指数评价
5.4.1.1首先进行单项污染指数评价,按照公式(1)计算。如果有一项单项污染指数大于1,视为该产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不适宜发展绿色食品。对于有检出限的未检出项目,污染物实测值取检出限的一半进行计算,而没有检出限的未检出项目如总大肠菌群,污染物实测值取0进行计算。对于pH的单项污染指数按公式(2)计算。
式中:
Pi——监测项目i的污染指数;
Ci——监测项目i的实测值;
Si——监测项目i的评价标准值。
其中,
式中:
PpH
pH ——pH的实测值;
pHsu——pH允许幅度的上限值;
5.4.1.2
式中:
P综
(Ci/Si)max——水质(或土壤)中污染物中污染指数的最大值;
(Ci/Si)ave——水质(或土壤)污染物中污染指数的平均值。
式中:
——空气的综合污染指数;
——空气污染物中污染指数的最大值;
——空气污染物中污染指数的平均值。
表11 综合污染指数分级标准
土壤综合污染指数 |
水质综合污染指数 |
空气综合污染指数 |
等级 |
≤0.7 |
≤0.5 |
≤0.6 |
清洁 |
0.7~1.0 |
0.5~1.0 |
0.6~1.0 |
尚清洁 |
5.4.2土壤肥力评价
土壤肥力仅进行分级划定,不作为判定产地环境质量合格的依据,但可作为评价农业活动对环境土壤养分的影响及变化趋势。
5.4.3生态环境质量分析
根据调查掌握的资料情况,对产地生态环境质量做出描述,包括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性、污染源状况与分布、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生态环境效应分析,以此可作为农业生产中环境保护措施的效果评估。
5.5评价报告内容
评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前言,包括评价任务的来源、区域基本情况和产品概述;
——产地环境状况,包括自然状况、农业生产方式、污染源分布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
——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布点原则、分析项目、分析方法和测定结果;
——产地环境评价,包括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与分析;
——结论;
——附件,包括产地方位图和采样点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