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传宅基地归还协议失效:村集体身份缺失致索回无望
(2025-03-26 11: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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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律师徐闻律师文化教育时评 |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案件背景:
原告梁某A、梁某B、梁某C、梁某D是兄弟关系,四原告与被告彭某某、吴某某是亲戚关系。四原告原籍为广东省信宜市 ×× 镇 ×× 村,后分别于1991 年、1978年、九十年代(具体时间不详)、2006年将户口迁出,不再是原籍地村民。被告彭某某、吴某某是信宜市 ×× 镇 ×× 村村民。约2008年,被告在一块曾是四原告家房屋基地且多年用作耕地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后建成一幢三层半楼房。2019年4月9日,双方签订《归还宅基地及补偿建造建筑物费用协议书》。
原告诉求: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称,被告在未经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在其祖传宅基地建房,且多次向原告表明何时提出收回都同意归还。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原告补偿25万元给被告,被告归还房屋。但在约定款项交付过程中,被告反悔加价,拒不履行协议,甚至隐瞒原告到村委会登记房屋确权。
被告辩称:
1、建房宅基地是五十年代政府分给梁某E居住的,大食堂解散后梁某E搬回原生产队,宅基地及房屋倒塌后生产队平整耕种。2002 年与梁某A兄弟协商妥当后,梁某 A兄弟同意将宅基地无偿送给被告建房居住。
2、2018年,梁某A兄弟要求收回宅基地及楼房,双方达成协议,甲方梁某A兄弟愿意支付 25 万元给被告作为建楼房的工钱及建材费,按协议签名后交付50%,其余款项8个月内交足,但至今原告分文未给。
3、 原告不按协议依时交钱,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拖延,因原告违约在先,被告现提出要价50万元成交,若原告达不到要求,被告愿意拆屋还地,但要求原告补偿搬迁、拆迁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归还宅基地及补偿建造建筑物费用协议书》,实质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两被告家建房前,四原告已不是原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所以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审理。)因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
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负担。
法律知识点总结:
1、农村宅基地性质与流转限制: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与成员特定身份紧密相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像本案中四原告已不是原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被告签订涉及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2、合同无效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农村房屋买卖中,若不满足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等,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3、诉讼结果的承担:本案中,因原告的诉求基于无效合同,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且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这也提醒大家,在进行民事行为尤其是涉及重大财产交易时,要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行为合法合规,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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