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本进入中国相关制度介绍-QFLP制度(一)
(2019-08-07 09:53:14)杨悦律师现是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团队核心成员,执业领域为私募基金设立及投资、争议解决、公司投资并购、公司法律事务。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即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QFLP),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经营业务为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2010年3月实施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使得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具有法律可行性。QFLP制度使得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开拓了境外资金投资境内股权项目的投资渠道。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QFLP制度出台。上海在2011年率先开始启动试点,随后,北京、天津、重庆、深圳、青岛、贵州、平潭、珠海、广州等地也相继出台相关试点政策。
一、主要试点地区的政策
上海QFLP政策
2010年4月,上海市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同年12月24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
北京 QFLP政策
2011年3月10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巿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函[2011]16号)及《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金融[2011]22号)。根据《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公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金融[2011]22号保留,但未见官方版本,笔者通过从网络检索相关文件,以为本文做讨论之用。
重庆QFLP政策
2011年5月16日,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印发《重庆市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办发〔 2011 〕 132 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5〕35号),该文件已经废止。
天津QFLP政策
2011年10月14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及《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深圳QFLP政策
2012年1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并在2013年2月6日《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深府金发〔2013〕3号)
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 号),对原试点政策进行调整修订,以吸引和培育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人和境外资金来深,包括扩大外商股权基金管理人范围、适当降低LP(投资人)的标准和条件及适当降低LP(投资人)的标准和条件,将原“外资管外资”扩大为“外资管外资”、“内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三种模式。
青岛QFLP政策
2015年2月9日,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青金办字〔2015〕10号)。
贵州QFLP政策
2017年10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贵州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9号)。
平潭QFLP政策
2018年2月9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岚综管办〔2018〕50号)。
珠海QFLP政策
2018年12月21日,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印发《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3月8日,印发《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办事指南》。
广州QFLP政策
2019年4月17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穗金融〔2019〕11号)。
未完待续......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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