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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罗尔斯《正义论》  (3)正义的主要观念

(2018-03-06 19:45:32)
分类: 西方政治哲学
罗尔斯开门见山地说道:”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但是罗尔斯的概括并不是重建,他认为原初契约的目标就是适用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这些原则是那些想促进他们自己利益自由和有理性的的人们在一种平等的状态中接受的并以此来确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这些原则将调节所有进一步的契约,制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罗尔斯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论述到,当人们在确定权利义务和社会利益划分的原则时,究竟采用哪一种原则,是必须提前考虑清楚的。但是当人们在一起思考时,罗尔斯认为要实现公平的正义,就必须达到平等的原初状态,这种状态就像传统社会契约论理论中的自然状态,但是这仍就只是一种假设,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这种假设状态中的人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社会群体中的天赋优势或好运气,罗尔斯甚至假设他们都不知道他们的善的观念和特殊心理倾向。而正义的原则就是在这样的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无知之幕避免了人们在选择时任何会产生不公平的因素。由此而产生的正义原则就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
由于最初状态的公平性,所以达到的基本契约也是公平的,即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认同的。但是罗尔斯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各种正义的概念和公平是一样的。
在原初状态下选择了作为公平的原则后,依据这些原则制定和选择社会制度体系,如果订立的规范体系完全严格依据这些原则那么体系规范就是正义的。如果一个社会满足上述条件,那么他们就都能够认为他们的社会安排了满足了他们在原初状态中接受的那些规定,这种原初状态体现了在选择原则问题上那些被广泛接受的合理限制。普遍的承认这一事实就将为一种对于相应的正义原则的公开接受提供基础。但是罗尔斯接着又指出,没有任何一种社会是人们真正自愿加入的合作体系,因为人一出生就面临各种不同。但是罗尔斯认为,一个满足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的社会,是接近于一个自愿体系的社会,因为它满足了自由和平的人们在公平的条件下将同意的原则。在此意义上所有成员是自律的,每个人的责任都是自我给予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特征就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冷淡指的是对他人的正当利益的冷淡,不觊觎他人的利益。
在这里罗尔斯将他提出的原初状态下的选择与功利主义区别开来,在他看来功利的原则与平等互利的观念是冲突的。罗尔斯坚持认为,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将选择两个不同原则,一个是平等的分配权利与义务;第二个原则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但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者带来利益补偿,它就是正义的。
罗尔斯指出,以较大的利益总额补偿补偿另一些人的困苦的制度是不正义的,虽然它可以作为策略性的计划,但是其本质是不正义的。
最后罗尔斯总结说:”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全的契约论。“因为罗尔斯无法肯定地回答契约的范围要达到多大才够得上一个完整的伦理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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