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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6注定是私募监管的大年,从进入2月的管理人登记公告发布,到4月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发布,再到7月15日新规正式施行,这期间私募行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洗牌。
上半年多个针对私募监管的重磅文件推出,对私募基金从源头进行规范,登记、内控、信披一个都不能少。本篇是基金业协会私募部董煜韬主任有关《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解读的笔记摘要,也是金V投资为你带来的第15篇金融笔记。
董煜韬主任解读《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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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部主任
1、出台背景
私募基金行业乱象频发:开展线上宣传推介募集资金的风险突出;违规拆分转让;兼营P2P、股权众筹等非私募基金业务;售卖“飞单”;未有效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挪用或侵占募集资金,涉嫌欺诈;未登记备案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募集环节问题颇多:募管权责不清,催生行业乱象;缺乏有效的投资者风险揭示和确认机制;针对募集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缺失;基于契约、行政、司法、自律的多元有效约束和救济机制缺失。
2、谁可以“私募”
也就是私募基金是谁?《办法》明确了募集主体的资格,即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
3、向谁“私募”
也就是钱从哪里来?《办法》明确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和认定责任,在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前,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近3年平均年收入≥50万元或金融资产≥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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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公开宣传单只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业绩情况,产品宣传必须面向特定对象,非特定对象转向特定对象必须经过调查问卷测试和评估匹配。
4、如何“私募”
也就是钱到哪里去?机构在向投资者募集时,应确保投资金额≥100万元,且不得拆分转让。明确募集机构需与监督银行签订监督协议,保障资金不被挪用,确保资金原路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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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24小时“冷静期”,《办法》规定,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冷静期满后,由募集机构的非业务人员与投资者联系投资者的投资意愿,确认成功后方可动用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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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讲座上,董煜韬主任还梳理了“7 2”私募基金专项自律规则体系、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及重点条款以及解读了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重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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