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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上有你想不到的安全风险
———-老师,请收下这个锦囊
中小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上度过的。未成年学生生性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为欠缺。每一位任课教师既要做好学科教学工作,又要承担起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预防课堂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课前考勤,上课期间不得将违纪学生赶回家。
任课教师上课的第一件事是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一旦发现有学生缺勤,教师应当询问其他同学,对无故缺勤的学生,应当立即通知其班主任,由班主任与学生的家长进行联系。此外,在课堂进行过程中不得因学生违纪而令其离开校园。对上课迟到的学生,教师应当在提醒或批评教育后让其进入教室,不应将其关在教室门外,对其放任自流。对未带作业或学习用具的学生,教师不得让其回家取作业或用具,以免发生意外。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教师不得将其驱离学校或令其回家。
二、按时上课,中途不要随意离开课堂
53 岁的丁老师是一名市级优秀教师,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一个小小的疏忽竟会酿成一场悲剧。那天上课的时候,她发现事先准备好的一样东西落在了办公室,于是回去拿。丁老师刚走,一贯懒散的小明同学打了一个哈欠,将脖子往后一仰,后脑勺靠在了后排同学小启的课桌上。小启觉得好玩,用双手紧紧锁住了小明的脖子。急于摆脱束缚的小明情急之下拿起桌上的铅笔不计后果地往后一杵,正好刺中了小启的左眼,鲜血随即淌出。闻讯赶到的老师急忙将小启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启的伤势为左眼穿通伤伴外伤性白内障,小启住院治疗近一个月,花费 2 万多元。小启出院后,由于无法与小明的家长及学校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将小明和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小明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 70% 的损失;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 30% 的损失。
三、管理课堂纪律,制止学生做出的危险行为
2008 年 6 月某中学教师杨某正在教室里上课,班上学生杨某和陈某因言语不和扭打起来。教师杨某没有及时有效地予以制止,反而气愤地说了一句“你们要是有劲,下课到操场上打”。随后,其他同学将学生杨某和陈某拉开。学生杨某回到座位上后,出现全身颤抖、口吐白沫等症状。几位同学见状急忙将杨某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但为时已晚,杨某最终不治身亡。有关方面做出了处理,教师杨某被调离教学岗位,同时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其所在中学校长被免除职务并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
在学生的各种课堂违纪行为中,最应当引起教师警惕的是学生做出的危险行为。此类行为包括: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进教室;违规操作、玩弄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教学设备、器物;手持小刀、剪刀、笔或其他尖锐物、硬物对着他人挥舞、比画;殴打他人;在教室内追逐、奔跑等。在上课过程中,一旦有学生做出此类危险行为,教师应当立即予以有效制止,并教育学生不得再犯。如果教师对学生做出的危险行为视而不见,未及时、有效制止,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则必须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应当及时予以救助
2009 年 4 月某农村小学课堂上,男孩小昌误将一个塑料笔帽吞进肚子里。随后几名同学举手向老师报告了这一情况。老师询问后,对小昌说了一句“回去后告诉家长你吃了个笔帽”。之后,便继续上课。据小昌的母亲介绍,孩子回家后并没有将吞笔帽的事告诉家长。当天晚上 10 点多,小昌感觉肚子胀,随后到村里的诊所就医,凌晨 5 时许病情加重,转到医院就诊,但一直查不出病因。直到第二天13时许,在医生的提醒下,家长向老师打电话询问,才知道孩子吃了笔帽。但为时已晚,小昌于第三天 15 时许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显示小昌系呼吸循环衰竭而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学校对其有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老师在被告知小昌误食笔帽后没有及时告知家长,也没有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导致孩子延误治疗并造成死亡,学校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五、不得提前让学生下课
一日,某小学教师吴某在给三年级学生上体育课。距下课时间还有 5分钟时,吴老师因有事需回办公室,就提前让学生下课。随后,当学生小东在操场上练习侧空翻时,另一名学生小良将其推倒,致使小东面部肌肉擦伤。事后,小东的家长带孩子看病,花去医疗费近千元。小东的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解决医药费问题。因协商未果,小东将小良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小良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教师吴某未到下课时间即宣布下课,对学生放任自流,导致小东被其他同学推倒受伤,学校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