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600399)证券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股民拿到胜诉判决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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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钢(600399)证券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股民拿到胜诉判决并获得赔偿
索赔条件: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认为,从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胜诉判决,依据证券法以及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2011年4月14日至2018年1月31日之间买入抚顺特钢股票,并且在2018年2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该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且已获赔到位,该案诉讼时效截至2022年12月27日,已不足一年。建议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尽快联系王金龙律师沟通抚顺特钢股票索赔事宜,搭上索赔末班车。需要向大家提醒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未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抚顺特钢不会主动赔付投资者的股票损失。所以适格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应主动、积极地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民朋友也可通过关注新浪微博“上海王金龙律师”或搜索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王金龙”并关注,王金龙律师会及时通过上述平台发布股票索赔公告及案件进展以便您及时获取最新的股票索赔信息。
准备索赔诉讼的资料:
提交材料:
上述诉讼材料准备好后,您可来律师事务所提交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王金龙律师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511号锦程大厦1405室
单位: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王金龙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010163661
手机:15000176899(微信同号,推荐添加微信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