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内容分享与解析
最近个人所得税改革备受瞩目,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一时间成为网络上热议的话题。下面,就由小编带您了解一下这两个意见稿中的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吧。
一、 专项附加扣除的风采
专项附加扣除是我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新增的扣除项目,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立刻引爆网络,获得万千网友的围观,小编来带你一睹专项附加扣除的风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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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1)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如果纳税人有两个子女,且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翻倍。
(2)纳税人美术、钢琴、舞蹈、音乐等个人兴趣爱好的培训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同时,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4)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纳税人及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二、 引入反避税条款
新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借鉴企业所得税法的成熟经验,实施条例细化了反避税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关联方、关联关系、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合理商业目的等概念的含义和标准。
以某些明星或者富豪向境外转移资产为例,许多移民至国外的非居民个人,在向境内关联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故意抬高定价;但境内关联方对其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却恶意压低价格,如此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随着反避税条款的引入,对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截至2018年9月,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及香港在内8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确认将向中国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CRS)。随着中国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CRS)的推进,我国税务机关将获得大量自然人在海外金融账户的信息。随着反避税条款的引入,通过避税天堂设立家族信托的人群、通过从事国际贸易在海外设置公司的商人以及高净值人群涉税风险将大幅提高。
三、 增加个人实名办税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新税法明确个人应当凭纳税人识别号实名办税,对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明确个人首次取得应税所得或者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如实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及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2017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率先做出探索,强化对个人征税瞄准高净值人群;同年12月4日,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公告规定:“地税机关要将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投资信息以及申报纳税信息等涉税信息按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归集,实行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一人一档管理。”
新税法启用个人纳税人识别号与个人实名办税后,将极大强化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秘密”收入终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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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何家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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