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2018-09-30 15:02:09)| 分类: 媒体税务关注 |
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转载)
一、货物用于捐赠(公益性的捐赠)
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用于捐赠,因其不符合收入的定义,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但根据实施条例,需要确认所得税征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所得税计税收入的计量方法为: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例1:A企业以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产品的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97
贷:库存商品80
如果上例捐赠产品(包括以下广告、样品、交际应酬、职工福利、集资、对外投资或者利润分配产品)为外购产品,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两者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金额是一致的。
例2:A企业以外购的产品对外捐赠,不含税购入价格为10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17
贷:库存商品100
本笔业务对会计利润的影响额为-117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额亦为-117万元,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同时调增100万元。
二、货物用于广告、样品、交际应酬、职工福利、集资和对外投资
例3:A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产品的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 库存商品80
本笔业务对会计利润的影响额为-97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额亦为-97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需作任何调整。
三、货物用于利润分配
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加工产品或外购产品用于利润分配的收入确认、计量方法上,会计准则处理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
例4、A企业以自产(购买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利润 1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本笔业务对会计利润的影响额为20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额亦为2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需作任何调整。
四、货物用于赞助
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用于赞助的收入确认、计量方法上,会计准则处理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赞助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例5、A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赞助,产品的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本笔业务对会计利润的影响额为-97万元,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额为2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增加117万元。
例6、A企业以外购产品用于赞助,不含税购入价格为10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17
本笔业务对会计利润的影响额为-117万元,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额为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增加117万元,同时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均调增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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