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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2018-09-30 15:02:09)
分类: 媒体税务关注
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转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从企业处置资产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下面就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国税函〔2008〕828号所涉及到的几种视同销售类型,分别阐述在新会计准则下其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一、货物用于捐赠(公益性的捐赠)
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用于捐赠,因其不符合收入的定义,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但根据实施条例,需要确认所得税征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所得税计税收入的计量方法为: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例1:A企业以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产品的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9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从以上会计处理看出,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中需要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因视同销售业务的所得税税务处理不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当然也就不影响捐赠的扣除限额(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会计利润*12%),所以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就是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的差额,即销售毛利。对于视同销售成本的税务处理,是按照视同销售收入结转,还是按照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结转,总局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但省局视频会议上按照视同销售收入结转。就例(1),如果企业自产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用于捐赠,不考虑城建税税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成本按照视同销售收入结转。本笔业务对会计利润的影响额为-97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额亦为-97万元,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同时调增100万元。
如果上例捐赠产品(包括以下广告、样品、交际应酬、职工福利、集资、对外投资或者利润分配产品)为外购产品,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两者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金额是一致的。
例2:A企业以外购的产品对外捐赠,不含税购入价格为10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本笔业务对会计利润的影响额为-117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额亦为-117万元,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同时调增100万元。

二、货物用于广告、样品、交际应酬、职工福利、集资和对外投资
       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广告、样品、交际应酬、职工福利、集资和对外投资,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相关收入及其成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产品销售相同;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按照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两者收入计量方法只是说法不一样,但实质对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例3:A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产品的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 库存商品80
本笔业务对会计利润的影响额为-97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额亦为-97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需作任何调整。

三、货物用于利润分配
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加工产品或外购产品用于利润分配的收入确认、计量方法上,会计准则处理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
例4、A企业以自产(购买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利润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本笔业务对会计利润的影响额为20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额亦为2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需作任何调整。

四、货物用于赞助
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用于赞助的收入确认、计量方法上,会计准则处理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赞助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例5、A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赞助,产品的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本笔业务对会计利润的影响额为-97万元,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额为2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增加117万元。
例6、A企业以外购产品用于赞助,不含税购入价格为10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本笔业务对会计利润的影响额为-117万元,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额为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增加117万元,同时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均调增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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