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与契约


诚信是人类受自然现象的影响和启发,自然形成的社会认知,契约是社会上因商品交易、为保证双方的利益而制定的共同遵守的凭证。
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有常”就是有规律,一年四季,春夏秋冬,春种下耘,秋收冬藏,风雪雷雨,应时而至,十二个月,二十四节气,指导着农耕民族的生产和生活,游牧民族和渔猎民族也是如此,都是靠天吃饭的民族,要讲究顺应天时。所以要顺应天、研究天;不顺应天、研究天、不守时,就会颗粒无收、挨饿受冻。这是自然规律。
但天也有违背常态、翻脸无情的时候,那就会降下灾祸。正是受大自然的制约和启发,人们觉得在社会生产、生活和交往上,应该像天一样,诚实守信、遵从天道,这样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运行。可以说,诚信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天不讲诚信会发生天灾,人不讲诚信会发生人祸,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变得人不人、家不家、国不国,无法立足于社会、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
诚信对于农耕民族来说,是与生俱来的天生的信仰,是千万年来形成的基因传承,是受大自然恩赐的一种境界。
契约是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有了物质交换和交易之后,才出现的一种社会行为。契约不是天生的,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人们在交换和交易中,为了防止违背诚信发生而采取的一种制约手段。没有交换和交易、商品和市场,就不会有契约,契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较之诚信而言等而下之,是社会诚信度衰减的产物。如老子说:“大道废,有仁义”一样,人们的诚信度下降了,才有了契约。这对古代农耕民族来说如此,对古代西方商业社会亦如此,农耕社会不违农时,商业社会不违契约。契约已经成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之必须。
农耕社会治国要讲究诚信,诚信的维护者是道德;工商社会治国要讲究契约,契约的维护者是法律。古代统治者治理国家,是说话算数、片言九鼎,如今要有一本厚厚的法律文本,从治国到治家到治人到做事,都有条文规定。契约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不能须臾离开,而且越来越重要。
有人说,契约是人类道德退化的结果,有人说契约是社会发展的进步,角度不同,都有一定道理。人类社会交易普遍化之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而诚信只能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简单交往,已不能维持和约束人的商品交易行为,在进入工业化、市场化阶段之后,只有契约才能使人们的市场行为规范化和法律化。诚信与契约各有侧重,诚信是社会道德规范,契约是经济行为规范。做人做事应该讲诚信,市场交易应该守契约。中国有句俗话“先小人后君子”,所谓“先小人”一般指契约,要将厉害讲清楚,订立契约合同,看来中国人还是没有退去农耕民族的底色,瞧不起契约行为。其实仔细琢磨一下,所谓“先小人后君子”,不过是一种自我表白,想告诉对方自己不是小人。这话说的有些虚伪,一个正经的商人是不会这样说的,因为契约是必须的。
从社会文化和道德层面来说,我认可诚信;从市场经济和交易层面来说,我赞成契约。现实也正是这样的。两者之间有区别,也有内在同一性,如果不讲诚信,没有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即使有了契约,也难以束缚违信行为,剩下的就只有诉诸法律。可以说,诚信精神是维护契约的基本,而契约是维护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崇尚诚信精神,如果人人都讲诚信,做生意也讲诚信,还要契约何用?但说实话,我更喜欢契约,有一纸契约在,夜里能睡着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