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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认定劳动关系?

(2022-10-03 11:50:06)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微信记录作为网上聊天记录的一种,也属于存储在网上的文字类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微信记录的证明力有限。作为证据,微信记录同样需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因为微信不是实名制,使用微信证据,需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此外,作为电子证据,微信如果是单一证据,如欲确认其效力,一是需要公证处的公证,二是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邓先生来说,不仅对证据进行了公证,而且所提供的微信证据与其他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所以能够证明邓先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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