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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一文了解什么是家族信托?

(2024-09-29 13:51:17)

现在非常流行“家族信托”一词,但到底什么是家族信托?可能很少有人搞明白了,本文来详细疏理法规与逻辑,帮大家搞明白家族信托的涵义。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一文了解什么是家族信托?

01信托的定义与分类

家族信托肯定是“信托”这个大类下的分支,所以要明白“家族信托”先得明白“信托”的定义。谈信托就离不开信托的基本法,即《信托法》。

我国《信托法》是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第二条明确了信托的定义:

第二条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对信托进行了分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信托法》将信托的类型分为三类:民事信托、营业信托与公益信托,并无家族信托这一类型。

公益信托的涵义,《信托法》第六十条作了规定: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公益信托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再作规定,但2023年修正的《慈善法》规定了慈善信托的定义,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什么是慈善?《慈善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法》中定义的“慈善”与《信托法》中的“公益”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尽管《慈善法》将“慈善信托”视为“公益信托”的一种形式,但普遍认知中,两者几乎是等同的。

在《信托法》中,并未直接对营业信托进行明确规定,但该法第四条提供了一个指引。第四条规定:“若受托人以信托机构的形式进行信托活动,其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办法应由国务院制定。”

尽管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相关具体办法,但2007年3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信托业务”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指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经营和获取报酬为目的,作为受托人承诺并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活动。”这一定义实际上阐述了“营业信托”的含义。

除了“公益信托”(或称“慈善信托”)和“营业信托”之外,其他类型的信托均被归类为“民事信托”的范畴。

02家族信托的涵义

那么,“家族信托”究竟属于哪一类别呢?它是被归类为“营业信托”,还是“慈善信托”,亦或是“民事信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部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对家族信托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该《通知》的第二条“严格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中明确指出:公益(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并不适用《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及管理为主要目的,提供的包括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以及公益(慈善)事业等在内的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价值必须不低于1000万元,且受益人应包含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那些主要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并不属于家族信托的范畴。

此文件明确指出了“公益(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并不受《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范,因为该《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营业信托”的。这意味着,“家族信托”并不属于“营业信托”的类别。

然而,在描述中,家族信托涵盖了“公益(慈善)事业”,这似乎将公益信托纳入了“家族信托”的范畴,这样的表述可能会让人产生困惑,不清楚到底是“家族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还是“公益信托”属于“家族信托”。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该文件中对公益信托的表述是“公益(慈善)信托”,这表明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在此被视为是等同的。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文件是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部”发布的,它主要对“信托公司”具有指导作用,并未达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因此,在这里我们使用的是“表述”而非“定义”。

尽管如此,这个文件仍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家族信托”的表述,尽管其效力有限,但我们仍可以从中借鉴和学习。

03家族信托的归类

针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部这个文件中对“家族信托”的表述,小编从法律规定与逻辑上来分析,应该怎么理解“家族信托”的涵义。

第一,委托人须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这个表述是否恰当?

《民法典》中明确界定了三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而《信托法》的第十九条则规定,委托人需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是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这与《民法典》的分类是相吻合的。

对于“单一个人”而言,其显然符合“自然人”的定义,因此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完全符合条件的。

然而,“家庭”这一概念在《民法典》中并未被明确界定为民事主体。在《民法典》的第五编第三章“家庭关系”里,主要阐述了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从中我们可以推断,“家庭”可能指的是由夫妻和子女组成的小家庭单位。

此外,在《民法典》的第六编“继承”部分,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而第二顺序则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一顺序与“家庭”的概念相对应,而第二顺序在某种宽泛的理解下,也可与“家庭”相联系。

例如,一个包含老父母、两个儿子及儿媳,以及四个孙子女(两个儿子各有两个孩子)的群体,是否构成一个家庭?如果这种情况在户籍登记中有所体现,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将其视为一个家庭是无可置疑的。但在实际操作“家族信托”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

笔者认为,信托部提出“家庭”这一概念,可能是为了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对应。因为设立“家族信托”时,如果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通常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能生效。但最终,签字的主体仍然是自然人,而非“家庭”这一抽象概念。因此,尽管可能涉及多个自然人(如夫妻双方),但签字的仍然是具体的个人。

综上所述,在提及委托人为“家庭”时,这实际上是一种表述方式,其本质仍然是指向自然人。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签字的必然是自然人,而非“家庭”这一概念。

第二,信托目的是“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特别强调要排除“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这个表述是否准确?

《信托法》的第六条明确指出:“信托的设立,必须建立在合法的信托目的之上。”家族信托的设立,其核心目的在于“保护、传承及管理家族财富”,这一目标清晰明确。然而,将“家族财富的管理”直接视为信托的目的,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民事信托主要具备两大核心功能:一是实现风险的有效隔离,二是确保财富的传承。家族信托的目的中,“保护”与“传承”与这两大功能紧密相连,相互契合。

但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更像是实现“保护”与“传承”目的的一种手段或方式,而非信托的终极目的。在相关文件中,关于“家族信托”的阐述,第四个要点便是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接下来,我们还将对“管理”这一内容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

第三,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这个限定是否合适?

《信托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受益人指的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个体。这些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对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信托法》并未给出特别的规定。但我们可以参考《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第十条第一款,其中明确规定:“基金会的章程必须清晰界定其公益性质,且不得包含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益的条款。”这一规定可以为我们理解公益信托受益人的要求提供借鉴。如果公益信托的受益人被限定为特定的主体,那么将很难体现其“公益”的特质。

因此,家族信托显然不属于公益信托的范畴,因为其受益人已经被明确限定为“家庭成员”。

然而,将受益人严格限定在“家庭成员”这一范围内,可能是一个重大的误解。

如前所述,“家庭”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明确的界定,其范围可大可小。但在相关文件中,由于已经提到委托人可以是“家庭”,因此在同一表述中,“家庭”应该保持一致的范畴。尽管如此,这里的“家庭”即使不局限于夫妻,也应该是指小家庭,即包括父母和子女。

假设一对夫妻设立了“家族信托”,并指定自己和子女为受益人,这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进一步指定孙子、重孙以及重孙的子女为受益人,按照当前的表述,就可能产生问题。而家族信托无疑是需要包含这种设定的,以更好地体现“传承”的精髓。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委托人强调“家庭”,信托财产强调“家庭财富”,而受益人又被限定为“家庭成员”,这都没有超出“家庭”的范畴。那么,又如何能体现出“家族”这一概念呢?

在法律上,我们并没有对“家庭”和“家族”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在一般理解中,家族的范围要比家庭更广,除了直系血亲外,通常还包括旁系血亲。否则,将很难对“家族”这一概念进行合理解释。

因此,如果按照信托部文件的当前表述,或许将其称为“家庭信托”而非“家族信托”会更为贴切。

第四,受托人的管理方式是“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这个表述是否严谨?

小编推测,信托部之所以采用这样的表述,可能是为了在阐述家族信托的财富管理时,表达出不排除将部分财产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可能性。如果这一推测成立,那么信托部的这种表述就与将受益人限定为“家庭成员”的做法产生了矛盾。因为一旦有部分财产被安排用于公益(慈善)事业,这通常需要通过受益权来实现,也就意味着受益人可能是某个慈善机构,而非仅限于“家庭成员”。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信托部对于“家族信托”的表述并不够严谨。不过,可以明确的是,家族信托既不属于“营业信托”的范畴,也不被归入“公益信托”,那么自然而然地,它应当被归类为“民事信托”。

04家族信托的正确理解

参考信托部关于“家族信托”的阐述,并结合《信托法》对信托的界定,小编认为,“家族信托”的准确描述应为:

自然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将其个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旨在保护和传承家庭财富。他们主要指定家族成员为受益人,并制定相应的信托计划。受托人则依据该信托计划,以自身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置。

此定义强调了以下四个核心要素:1、委托人为“自然人”,可以是单人或多人;2、信托财产涵盖“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3、受益人“以家族成员为主”,但并不局限于家庭成员或血缘关系,亦可包括委托人希望关照的非血缘关系个体;4、受托人“以自身名义”行事,但必须严格遵循“信托计划”来管理和处置财产。

当然,这一描述目前仅适用于非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情况,因为信托公司需遵守其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而根据《信托法》,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仅可以是信托公司,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这涵盖了多种具体的主体。

来源: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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