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管理|法院无侦查权,拒查离婚财产纠纷中未供线索的对方隐私
01 裁判要旨
关于上诉人田某要求调取佟某2015年到2017年年末在所有银行的流水、调取佟某2018年后在所有银行的定期存款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虽相关法律亦规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调查权,而非侦查权,田某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和线索,却要求法院调查佟某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定期存单,为其主张尽可能的全面搜集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和要义,故对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田某要求调取佟某父母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及鞍山市立山区水岸华府房子卖家的银行流水的申请,因该申请侵犯他人个人隐私,故对该项申请不予支持。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3民终4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某,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杰,辽宁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田某针对原判提出以下诉求:1、质疑立山法院审理流程合规性,指出2021年案件审理中存在超期未决、证据调取不作为及疑似偏袒对方等问题,涉及70万夫妻共同财产争议,坚决要求纠正。2、强烈请求司法机关深入调查,特别是聚焦佟某自2015至2017年底的银行交易记录,核查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转账至其父母账户,此环节为案件核心。3、进一步请求核查佟某自2018年后各银行定期存款状况,鉴于其父母同年售房所得款项疑流向佟某,主张定期存款必然存在,望法院详尽查证。4、同时,恳请调取佟某父母工资流水,以实证其购房资金来源,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5、坚决主张撤销原判,全面重审,并要求对未决的佟某存款、支付宝资金及理财产品等进行彻底清查,并补正2018年离婚判决中遗漏的0.9万元差额,同时追索用于购置其父母房产的70万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请求,均基于详尽的法律依据及本人合法主张。
本案核心聚焦于两大争议点:首要争议为田某于2021年8月17日首次提出的指控,即佟某涉嫌恶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置其父母房产;次要争议则关联于2022年5月19日新增的诉求,主要围绕佟某定期存款的隐匿问题,该部分在多次庭审中均未获裁决。按常理,应先行处理先提出的诉求,即2021年的案件,然而直至2022年9月29日方启动审理程序,显然已远超法定审限。期间,我多次依法官指导调整证据调取申请,相关记录应存于案卷之中。
案件初期,我仅知悉佟某父母于2017年9月在立山区沙河街91栋18层48号水岸华府购置了一套139平方米的住宅,开发商为佳兆业房屋开发公司,且为全款支付,具体金额不详。基于此,我提交了调取购房发票及交易明细的申请,并请求核查支付方式及其父母在此前两年的银行交易记录,以评估其购房能力。此步骤对案件至关重要。
我充分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但亦深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2022年最新修订)赋予的特殊情况下法院应协助调取证据的权责。依据法条,当证据由国家管控且个人无法直接获取时,法院有义务依申请进行调查。我已尽我所能收集可及之证据,而余下部分则符合上述需法院协助调取的情形,望法院能依法予以支持和执行。
在2022年3月6日的持续追问之下,法官最终向我透露,因涉及佟某父母作为第三方,故无法直接调取相关证据。我随即询问为何延迟半年才告知此情况,法官表达了歉意,并建议我重新提交包含第三方的申请,我随即照办且得到了认可。然而,随后的取证过程却充满了波折,法官多次以需从深圳总部调取为由拖延,最终仅提供了一份缺乏官方认证、无签名手印的二手房购房协议复印件,其签订日期晚于购房时间,显然不合常理,我当即质疑其真实性。
针对此二手房交易,我进一步提交了详尽的证据调取申请,要求法院全面核查:1)佟庆臣与高庆玲购房时的卖方信息、实际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特别是卖方收款账户的转账记录,以验证交易的真实性;2)房屋交付状态,包括是否装修及相应费用,结合物业信息分析交易动机;3)佟庆臣与高庆玲在购房前后的存款状况,评估其购房能力,特别是考虑到我此前借款经历与二人经济状况的对比;4)追溯至2010年二人的存款情况,以探究其资金积累的合理性;5)重点调查佟某在特定时间段内是否向其父母转移资金,特别是其未入账收入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流向,怀疑其通过支付宝等渠道进行资金转移。
上述补充申请旨在全面揭示案件真相,恳请法院予以重视并批准,同时,我此前提交的所有申请依然有效,期待法院能公正、高效地处理此案。
2022年9月29日,尽管审限已大幅超期,法院却仓促开庭,且未优先审理购房案件核心,而是将其置于议程末尾,仓促结案。庭审中,法官仅展示了佟某父母的房屋买卖协议,证实其购房与售房顺序,却对我此前申请的多项关键证据调查置之不理,包括2022年6月12日申请中的特定调查项及房产档案、产权证等重要文件。尤为关键的是,关于佟某在此期间是否有大额资金流动至其父母或卖方满娇娇的查询,以及通过电话核实房屋装修情况、交易金额、支付方式的建议,均未获法院采纳。这些遗漏对案件判决具有决定性影响,我当庭指出证据链的不完整性,质疑判决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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