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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架构师|上门女婿能否继承老丈人的遗产?

(2024-07-25 11:50:34)

编者说:男方作为上门女婿和女方结婚,婚后与老丈人一家同住,后老屋拆迁老丈人去世,妻子的妹妹诉至法院,要求与姐姐平分老房的拆迁利益及父亲去世后的养老金,而男方不同意平分,并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归并至老婆名下,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家族办公室架构师|上门女婿能否继承老丈人的遗产?

基本案情

1993年,徐某以赘婿身份与周某甲结为连理,正式成为周家的一员。在缔结婚姻之时,周某甲尚有一位胞妹周某乙同住家中。婚后,徐某与岳父一家和睦共处,共享天伦之乐。

时光荏苒,五年光阴转瞬即逝,周某乙迎来了自己的婚姻大事,随后便搬离了祖屋,开启了新的生活篇章。而周某甲的母亲向某,于2001年安详离世,留下了对家的深深眷恋。直至2022年,承载着家族记忆的老宅迎来了拆迁的命运,换来了共计267余平方米的安置新居以及一笔不菲的超面积补偿金,数额高达39万余元。然而,就在拆迁事宜尘埃落定后不久,周某甲的父亲老周也遗憾离世。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与拆迁带来的利益,周某乙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向姐姐周某甲提出了平分老宅拆迁所得及父亲遗留下的养老金的请求。

对此,徐某表达了坚决的反对立场。他回忆道,初入周家时,家境并不宽裕,一座简陋的三间平房和一个小厨房便是全部的家当。那时,妻子周某甲勤勉工作于企业,而小姨子周某乙尚处青春年少,就读于初中二年级。自己则不辞辛劳,以油漆装修为业,与妻子携手并肩,对老宅进行了多次扩建与精心装修,才使得它蜕变成为拆迁前那座温馨的二层小楼。此外,他还强调,在老丈人晚年,是他们夫妻二人尽心尽力地照顾与陪伴,直至老人安详离世。因此,对于小姨子此时提出平分家产的要求,他深感难以接受。

徐某进一步表示,若法庭最终决定对拆迁利益进行分配,他愿意将自己的应得份额无条件转至妻子周某甲的名下。

法院裁判

在乡村宅基地上构建的居所,往往凝聚着家庭几代人的心血,其产权归属需细致考量家庭成员间的贡献、分家情况、继承安排及房屋实际构建历程。

针对本案合法面积部分的划分:主体建筑一层,始建于1993年,由老周夫妇辛勤建造,占地面积115.01平方米,该部分遗产由周某甲与周某乙均分继承。而后的1996年,家庭合力扩建了二层主体、阳台二层及阁楼,共计152平方米,彼时家中五口均为劳动力,共同参与建设。鉴于各方均未能充分证明各自贡献远超他人,法院裁定此部分面积由老周、向某、周某甲、周某乙及徐某五人平均享有,其中老周与向某的部分再由周某甲与周某乙平分继承,而徐某的份额则自愿转至周某甲名下。因此,在合法安置面积中,周某甲总计获得148.705平方米,周某乙则为118.305平方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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