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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举行结婚但未登记,分手后哪些属于彩礼应当返还

(2024-04-17 14:32:05)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原为同窗好友,之后逐渐发展成为恋人。在2022年5月,两家人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以及证婚人的主持下,共同举办了定亲仪式。在仪式上,刘某向李某某赠送了彩礼共计51800元,并赠予了一枚价值16441元的钻戒,以及包括黄金项链、手链、手镯、戒指在内的共计52克的黄金首饰。然而,就在同年7月两人举办婚礼之后,他们并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

刘某表示,婚礼结束后不久,被告便搬离了婚房,与他人一同租房居住。他多次催促李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但都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因此,刘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李某某及其家人列为被告,要求返还彩礼51800元、钻戒或钻戒的等价款16441元,以及举办婚礼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85050元,并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刘某还要求返还所有的黄金首饰,包括黄金项链、手链、手镯和戒指,总重量为5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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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彩礼及具体退还的范围,以及李某某的父母作为被告是否恰当。

经过法院的深入审理,得出以下结论: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5月依照习俗订婚,随后于7月举办婚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时间较短,这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退还条件。关于原告刘某主张的酒席、酒水、婚庆、婚车、礼服、婚纱照等费用,以及被告李某某主张的相关费用,这些均属于双方为举办婚礼而产生的正常开支,与彩礼的性质不符,因此法院不予支持。而刘某主张的疫苗接种费用、手机购买费用以及身体调理费用,这些属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日常开支,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支付有本质区别,同样不属于退还范围。

关于彩礼退还的主体问题,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订立婚约往往涉及到男女双方的家庭成员,原告将李某某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退还责任,这一做法并无不妥。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某及其父母三被告需退还彩礼40000元,并返还钻戒一枚、黄金项链5.23克加吊坠2.4克、黄金手链16.69克、黄金手镯27.68克,总计黄金52克。同时,刘某也需退还李某某等三被告四床被子及一张床垫。双方均接受了法院的判决,并自觉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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