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管理|夫妻一方在配偶不知情时将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1、判决中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在判项后载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内容已包含了债务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准,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3、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但未取得该房屋共同共有人、其配偶的同意,配偶一方事后亦对抵押提出异议,故该《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