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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管理|男子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前妻称自己也不知情?

(2023-10-31 10:20:58)

43岁男子与前妻协议离婚后,某天发现自己的女儿并非亲生,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夫妻财产,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重新分配财产,认为前妻需向男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家族财富管理|男子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前妻称自己也不知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2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满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又又,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8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第六项,改判确认张某与李某1离婚协议有效;2.李某1承担本案上诉费用。当庭增加上诉请求:1.判决双方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李某1支付张某家务补偿金50000元。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偏袒李某1一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与补充协议均由李某1起草,且补充协议是李某1在得知大女儿并非亲生的情况下起草的,是李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在受到欺诈的情形下作出的,协议合法有效。自结婚以来,李某1收入共近300万元,而其用于家庭生活的仅24.65万元,其余250万元均由其自己掌握。从李某1在离婚后便购买了位于越秀区XXX路XX号之XXXX房可以证实其尚掌握大量现金等财产未予以分割,所以,双方是基于对李某1手中掌握大量现金、存款、公积金等财产的共同认知的情况下,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并由李某1起草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不存在对张某倾斜的情况,也不存在因张某抚养两名子女而倾斜的情况。《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的签署时间是在两次亲子鉴定之后,李某1在明知李某2非亲生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起草的,《补充协议》并未对财产分割有异议,是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再次确认,可见,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此,不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即便夫妻财产需要重新分割,一审法院以张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为理由,判决张某向李某1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在分割财产时又以同样理由判决李某1按60%比例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对同一过错重复惩罚的规则。本案中,对张某只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能适用少分财产。本案只应判决张某向李某1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应判决其少分财产。

(三)一审判决以张某未提交相应财产情况,并无具体诉请为由,对李某1名下财产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现金等财产不予调处,该认定与诉讼事实不符。一审中,张某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据,要求分割李某1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现金等财产,但被合议庭驳回,理由是发回重审,只审理原一审的诉讼请求,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要求张某另行主张,并非张某无具体诉请。

(四)一审法院对购房房屋后剩余的140万元,只扣减10万元家庭开支,不合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李某1的收入并未投入家庭生活,大部分家庭支出都是由张某承担。张某要抚养两个孩子,除日常生活花费外,还要支付两个孩子各种兴趣班费用、支付租房费用,每月支出至少15000元。从房屋卖出到双方离婚共计18个月,一审法院按10万扣减,相当于一家四口每月生活费才5500余元,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五)一审法院认定李某1在外工作赚钱用于家庭开支,双方均对家庭付出,从而不支持张某家务补偿金的主张是错误的。李某1虽然有较高的收入,但是对家庭的付出,双方结婚10年,按照李某1自称其收入292万元,但用于家庭生活仅是24万元,即每月仅为2000元,2000元中还包括李某1自己的生活费用,而张某虽然没有收入,但是全家的生活费都是靠张某及张某父母的支持,大部分的生活费用都是张某在承担,从张某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流水体现都是用于家庭消费可以体现,李某1对家庭的付出是微乎其微,张某受到高等教育,生育孩子后一心在家照顾孩子,多年没有工作,没有积累工作经验,只是在离婚前不久,在孩子较大的情况下,才在别人的公司担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每月只有几千元的工资,如果没有张某对家庭的付出,李某1怎么有更好的发展和上升的机会,故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是不能相比的,不然张某可以在事业上有更好的发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李某1辩称,不同意张某的上诉意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李某1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符合法律规定,补充协议并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不代表是对离婚协议其他内容的认可,根据民法典规定,李某1与张某签署离婚协议之时,张某隐瞒了李某2非李某1亲生女儿的重大事实,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作为李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签订的背景是李某1忽然得知李某2并非是自己的亲生女儿,迫切想要亲生女儿带回身边,因此迅速签订协议。李某1在得知李某2并非自己亲生女儿后,还要求其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李某2抚养费直到年满18周岁不符合常理。李某1于2021年4月29日得知亲子鉴定的结果,2021年5月4日签订补充协议,5月9日向法院立案,从时间线上看李某1也根本不想就财产的问题对女方进行纠缠,而是决心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X甚至认为4:6的分割,是对张某的偏袒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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