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财富管理师|离婚期丈夫恶意转让股权,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有限公司股权损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利益,被转让的股权能否被追回,转让的协议又是否有效?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面的案例。

裁判要旨
(2019)川0191民初12158号
(2020)川01民终7095号
股权转让纠纷
本院认为,黄某系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案涉股权,在无证据证明案涉股权系由黄某的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虽然股权包含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利益并且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黄某作为科普尔公司股东,对案涉股权有支配权和处置权,但基于案涉股权取得的财产收益,张某亦享有相应的权益。本案中,黄某在与张某离婚诉讼期间,将案涉股权无偿转让给黄某1;黄某1明知黄某与张某婚姻存在矛盾、明知张某未签署《股东会决议》而无偿受让案涉股权。二人的行为造成张某无法获得股权收益,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综上,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黄某1应向黄某返还基于《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的全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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