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WM持证人原创』离婚期间一方放弃继承是否损害配偶权益
(2022-04-01 16: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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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冰
由于传统思想的束缚,遗嘱的订立在我国并不普遍,这就导致大多数继承是法定继承;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如果是法定继承,继承所得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遗嘱继承,只要遗嘱没有说明系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要知道离婚期间通常是双方为财产争得你死我活期间,谁都不想因为自己继承亲人的财产从而增加夫妻共同财产,间接增加配偶可取得的财产。此时,自然而然就会出现一个念头,我能不能放弃继承,把这个遗产先给我的亲人,后面再通过赠与或其他方式给到我。本文来探索我们的答案。
01
继承权的本质
是基于亲权取得的权利
(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之间通常是最亲密的亲人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系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意味着,在离婚诉讼期间发生继承时,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去世引发的继承,父母对子女的爱系人间最深情的爱,在婚前关系良好期间,父母对子女、子女的另一半或许还能平等对待,但在离婚期间,真正面对利益的时候,父母的天平就会倾斜在子女一边,因而从被继承人的心意出发,也不希望自己的遗产分到子女的另一半手上。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出发,通常可能是子女与在世父亲或母亲的关系、子女之间的关系,这都是最亲密的亲人关系。
遗嘱继承一般仅是父辈基于对子女的种种考虑多做的不平均的遗产分配,但立遗嘱者和遗嘱受益者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最亲密的关系,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毫无关系的第三人。
(二)鉴于此本质,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放弃继承、协商的方式调整继承的比例。
自被继承人生理性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继承开始,根据这一时点确定遗产、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在法定继承中,遗产成为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在遗嘱继承中,遗产成为符合条件的受益人的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但同时,法律赋予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协商一致的方式在继承人之间调整继承的份额。一旦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则放弃继承的效力需要追溯到继承开始时,即视为自始不曾拥有部分遗产的所有权。如果继承人之间通过协议调整最终继承的份额,只要协议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串通一致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均会被认定有效。
02
基于继承权的本质,继承人一般可自由放弃继承权,只有个别情况下无效
(一)离婚期间一方放弃继承权有效,不视为损害配偶利益。
案例:男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放弃继承权,女方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被驳回。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后感情不和,女方第1次提起离婚诉讼,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女方第2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男方父亲早亡、母亲在女方第1次提起离婚诉讼期间死亡,男方有兄弟姐妹共4人。父母亲死亡后,男方兄弟姐妹4人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确认男方父母亲遗产一套房产由男方兄弟姐妹四人共同继承,因男方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证明上述遗产由其余三个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后房产被出售。
女方认为男方放弃继承是在女方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前,系在夫妻关系恶化之时作出,主观恶意明显;且男方实际仍享有所继承房产的权益,所谓放弃是虚假的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男方放弃继承行为实质上是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男方基于法定继续应有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因而起诉要求分割八分之一的房款,共15万元。
法院认为其一,男方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其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男方已继承讼争房产,但男方依法已经放弃讼争房产的继承权,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权以讼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其三,关于男方放弃继承权这一行为的性质,继承权是男方作为继承人所享有的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律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必须履行。因此,男方放弃继承权,系行使法律赋予其专有的权利,若该放弃行为的有效性受他人意志决定,则违背法律对继承权作为权利的本质。其四,放弃继承虽然会对主张予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影响,但男方处分的是自己的遗产继承权,没有违反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但继承遗产不是丈夫对妻子应尽的法律义务;男方无须遵从周某的意志继承遗产。因此,男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五,女方主张男方放弃继承是为了避免女方分得讼争房产而转移财产,但暂未发现在涉案房产出售后,男方有获得讼争房产出售之后的利益。故目前暂未发现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女方主张男方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因此驳回女方诉讼请求。
(二)只有一方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才无效。
如果女方身患重症,此时双方已家徒四壁,男方仍放弃金额较大的继承,致使男方不能履行夫妻之间互相扶持的义务时,女方起诉要求确认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有可能得到支持。
03
律师建议
(一)如确实因客观原因需要放弃继承,在离婚期间仍可放弃继承;
(二)不能明为放弃继承,但实际仍分得遗产,该行为会因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而被判决无效;
(三)不能简单地因为离婚而放弃,毕竟放弃继承权是不能带条件的,不是说现在放弃了,约定离婚后可以拿出来,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一旦放弃,就意味着失去对遗产的所有权份额。
04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七条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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