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各项补偿费用具体给谁?
(2022-08-29 11:20:30)作者:刘冲伟律师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用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为:土地补偿费;
二为:安置补助费;
三为: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
四为: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五为:青苗补偿费用。
那么,这些项目补偿费用的权利主体为谁?亦即,这些费用具体都应当补偿给谁?
一、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享有分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安置补助费——归家庭承包方即农户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农村村民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
《民法典》明确强调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支付补偿费用,但没有规定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补偿。最高人民法院(2017)行申3063号裁定认为,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村村民,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村村民,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五、青苗补偿费用——归实际投入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