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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取消,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为LPR

(2019-12-12 09:55:11)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 年8月20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 日(遇节假日顺延)9 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笔者认为,律师及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注意,此后不应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主张利息,而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相应利息损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LPR为4.80%。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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