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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的随笔

(2019-08-04 17:50:13)
分类: 师德师风

近期教育界事件颇多,纷纷扰扰,如果仔细梳理,绝大多数事件都与教育惩戒权有关。观点也无非是两派,一派认为老师只有教育的权利,作为教育者,怎么能打人呢,怎么能体罚呢?所以凡是惩戒学生的,师德一定有亏;另一派则认为,熊孩子这么多,不揍怎么能成才呢,只要不给打坏了,打一下也没啥。说起来好像都有道理,虽然两派意见刚好相反。

其实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天经地义的权利之一,只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教师体罚学生并不是学校与家长的主要矛盾,但随着西方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尤其是赏识教育、快乐教育兴起之后,教育惩戒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至少目前各级各类教育主观部门在处理类似事件时,是秉承这个观念的,应该是,在目前的中国教育界,这是一种政治正确。

过分脱离现实的教育理念以及《教育法》中过于空泛的条文(目前仅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力。但没有明确提出教师拥有惩戒权,更没有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条件,实施的方式、范围、限度及教育惩戒权滥用的后果以及所采取的救济途径等。)造成教师在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时束手无措:决不能与学生产生肢体接触,只要出现,教师就逃脱不了“体罚”的指责。这也是所谓佛系教师的产生来源之一。于是认识到相关问题的有识之士提出了相关的问题:2017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指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201979日,《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意见虽然出台,但是如果理不清几个问题,效果可能还是廖廖。

1、权利的实施基础在于强制性

任何权利的实施基础都在于强制性,这一点是不言自喻的。成人世界中警察、法院等政法机关的执法权的基础就是其具有强制性:对于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个体有强制性执行的基础。试想,某一项权利的实施并不是依靠强制手段保证,而是依托于劝解、说服来完成,那么这项权利真的能保证贯彻得下去吗?但教育行业内,教师却没有强制学生的权利:学生带手机进入课堂,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教师有权利没收手机。但是如果学生不服从教师的管教,拒不上缴手机等违禁品,教师却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因为只有身体的接触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体罚,铜陵枞阳的周老师用强制手段制止学生之间的纠纷,最后教育主管部门的处理思想中应该也是认为有身体接触就有违规嫌疑。教育惩戒权如果没有强制性基础,那么这种权利就不可能被实施。

2、权利的实施保证在于对于教育的保护

教育惩戒权的实施主体是教师,但是如果教师的惩戒权自身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那么这种权利就不可能真正被实施。

近期教育界的两个焦点问题:五莲教师被处理和铜陵枞阳教师事件中,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都饱受批评:处理教师来平息外部的投诉。这种批评当然是应该的,但是也应该看到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无奈!按照规范的处理问题的流程,如果真的认为教师的行为有问题,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由教育主管部门调查后处理,但是事情的发展往往会走向极端:不管问题的起因和过程,有部分家长在对教育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时,会用闹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于是主管部门不得不用处理教师来平息事态,因为这种闹,对于家长来说,基本上是零成本的,而学校和主管部门却要付出巨大的人力和时间成本来处理。我们从铜陵枞阳的周老师的处理意见上就可以看出这种妥协和矛盾:各方认定周老师制止学生的行为是履行正常的教学行为,是合法合理,但是学生在医院检查的费用却要周老师出。这明显是矛盾的。但是,目前学校在处理类似事件上也确实缺乏有效的措施,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权利的实施策略要有规范指导

 

基本上看,中国目前很多权利实施都由于缺乏规范指导而处在两难的境地,比较明显的有前段时间社会上热议的自卫权的实施,教育惩戒权同样也是如此。因为这些权利的实施很容易突破边界:自卫权稍一不慎就演变成了自卫过当,而教育惩戒权与体罚的边界同样很模糊,而更加尴尬的是,相关法规中还一个“变相体罚”,这个就是一个筐,基本上几乎所有的惩戒行为都可以归到“变相体罚”中去。在目前模糊的情况下,教育惩戒权的落地,基本上是没有机会的。所以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规范指导来实施教育惩戒权:什么行为可以实施惩戒?由谁来惩戒?在什么地点、什么场合进行惩戒?惩戒的过程由谁来监督?学生不接受惩戒时,谁来保证惩戒的强制性完成?这些问题如果没有理清,那么恐怕还是没有太多的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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