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计入管理费用的费用是否要在税金及附加中核算
(2017-11-28 17:01:02)【问题】
根据财会「2016」22号,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那房屋维修基金等原计入管理费用的费用是否也要在“税金及附加”中核算?2016年5月1日后已记入“管理费用”核算的,是否要调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
【答案】
根据财会「2016」22号:“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税金及附加是损益类费用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需要提醒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会计分录
(1)先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