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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业务视同销售分析

(2017-08-30 16:19:38)
代销是普遍存在的销售方式,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代销的方式通常有视同买断代销与收取手续费代销两种。接下来笔者将对这两种代销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一、支付手续费形式的代销业务
支付手续费形式的代销业务,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预定的价格销售货物,并按照销售数量取得手续费的销售方式。支付手续费形式的代销业务在委托发出代销货物时该货物的所有权属没有发生改变,会计上与税收上均不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售出后,按双方约定的方法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由此可见,会计上与企业所得税上对于支付手续费方式的代销业务均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委托方的收入。但是在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其纳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在增值税中不但规定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还规定当委托方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时及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时也应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在企业所得税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在支付手续费方式的代销业务中委托方在发生商品时至收到清单的过程中如收到代销方的全部或部分货款或者发出商品满180天还没有收到代销清单的都应确认、申报、缴纳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上即使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前收到代销单位全部或者部分货款,或发出商品后满180天未收到代销清单也无需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等到收到代销清单时才确认收入。
二、视同买断形式代销业务
视同买断方式销售商品的委托代销指的是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因此视同买断方式下,这种委托代销方式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可以说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业务是一种变相的代销业务其实质为直接销售业务,增值税上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生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上虽没有对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如何确认收入作明确的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解释:“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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