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补偿协议但未搬迁,房屋会被强制拆除吗?

标签:
补偿拆迁法律杂谈征地 |
分类: 征拆知识 |
有被征收人咨询京坤律师:请问律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被征收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腾空房屋,行政机关以此为由直接进行强拆,请问合法吗?
可能有人认为,在协议签订之后,被征收人既然与行政机关存在合同关系,那么按照常理来说,是否行政机关对于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房屋,就可以施行强制拆除呢?
京坤律师给出的答案:不是的,即便是被征收人违约,行政机关也不能直接实行强制拆除。
征拆中的强制拆除要经过法院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管是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不必然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有权对涉案建筑物房屋进行强制搬迁或强制拆除,即便需要强拆,也必须遵照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准许强制执行。
对于被征收人签完协议,无正当理由,没有主动履行相应义务而拒绝搬迁,行政机关作为协议的一方,也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提起相应诉讼,保障其协议约定内容的落实,但是,行政机关无权越过法院申请而直接实施强拆行为。
京坤律师总结一下,在征收领域,征收双方签了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因为某些理由拒绝履约搬迁,行政机关也只能遵照相关法定程序,提起法律程序,维护己方作为协议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不经法律程序,跳过向法院提起申请,直接行使强拆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