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婚姻中的保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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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保险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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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从一定程度打破了许多既定俗称的婚恋模式,突出了财产的私有化,讲钱财和爱情分割为相对独立的个体。
这能否让理性的婚姻彻底告别牟利时代?我们不得而知。
让爱情回归情感交融的本质,这是恒古不变的真理,让和谐婚姻变得更有保障,你就是最大的赢家!
保险是什么?
爱与责任!
婚姻的相守靠什么?
爱与责任。
安全感,仅仅靠一本结婚证作为保障是不够牢固。而象征永恒、付出与责任的人寿保险,能够将沉甸甸的关爱和责任凝结在未来相守的岁月里。
生活中没有什么比家更温暖,没有什么比亲情更珍贵,没有什么比保险更能延续爱和责任。
但是如果爱没有了,我们又怎么保护自己?
运用金融工具,保护自己,保全自己的财产!
保险在婚姻资产保全中的法律功能
(一)避免债务追偿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等权利。”
3.在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当中,人寿保险归为其列。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
4.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后来在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成分,所以对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的人,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对于保险公司所给付的保险金具有人身属性。由此可见,对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求偿,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
(二)合理规避税务
1.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五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必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可以转让或者质押。”
2.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第1条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给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3.我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5条第四款亦规定: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4.因此,夫妻双方在保全婚姻资产时,以对方或子女为受益人所购买的人身保险而获得的保险金,在法律上是免纳 个人所得税的,这在一定程 度上可以防止婚姻资产的流失。
(三)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
1.保险作为婚姻资产保全的最佳途径,可以间接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夫妻关系当然需要感情去维系,但必要的物质条件是婚姻稳定的前提和基础。换言之,保险既然保全了婚姻资产,而婚姻资产又是稳定婚姻的必需品,当然可以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2.以预防婚姻关系破裂为例。妻子担心婚变隐患,为了掌握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可要求丈夫购买保险并指定自己作为受益人。
3.如果家庭中已有子女,那么可以要求丈夫购买保险指定其子女作为保险的受益人。这样在其子女未成年时期,妻子作为子女的实际监护人,亦享有对保险金的实际控制权。同时,通过这种方式适合财产的隔代传承,有效预防晚辈婚姻破裂造成的财产流失。
(四)真正个人资产
1.保险标的具有人身专属性。
保险之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生命、身体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所受之无法以金钱价值计算之“抽象性损害”。
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并非为了补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物质损失,而是根据合同之约定,为有“抽象性损害”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物质上的帮助,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也认为,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
2.预防道德风险发生。
1)《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两个人。
如果受益人的指定不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发生道德危险可能性就会非常高。因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如果不设立被保险人同意程序,那么导致的结果是与被保险人没有任何信赖基础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道德危险随时可能发生,即受意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而不惜违反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损害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权,这和人身保险的设立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2)相反,如果要求受益人的指定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那么只有与被保险人具有高度信赖关系的人才可能成为受益人,这样无疑可以减少道德危险的发生可能性。
3)由此可见,将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将提高发生道德危险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为被保险人、夫妻一方为受益人的场合更加明显。
3.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1)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私法领域应该得到贯彻。人身保险合同虽然具有人身属性,但它对保险人所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被保险人理当可以自由处分。
2)不管是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还是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指定受益人,都是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行使。
3)当然,被保险人还可以不指定受益人而自己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这些都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理当受到必要的尊重。如果不考虑被保险人的意愿,径直将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疑会有违私法自治原则。
4.区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救济与保险金的归属问题。
1)保险财产已经成为家庭财产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婚变发生时,保险财产归属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了。
2)主张夫妻一方所得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者支持的一个关键理由:如果不将该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导致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侵害。依此观点,如果夫妻一方用双方共同财产去投保大量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其所得保险金又为该方个人财产,则将引致双方共同财产向该方个人财产的不当转化,严重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
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方因擅自处分财产而侵害夫妻共有财产权与保险金的归属问题是两个问题,不能混同。因为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将其混同有违基本法理,于法无据。
4)其次,既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当然各自按照自己的救济途径解决,不能暧昧不清。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投保人身保险的,则属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可以责令侵权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却不影响保险金仍归属于受益人 。
5)最后,如果将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可能损害法制的统一性。如前所述,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上来看,将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认定受益人所有更为合适,否则将难逃有违法律体系统一性的质疑。
分析总结
在婚姻资产的保全方式中,保险对婚姻资产的保全起着重要的法律功能,一方面使婚姻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有效保护了夫妻间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不是所有的保险都可以保全自己的财产,专业的事情找专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