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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兼职限制大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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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标题
要点
1999-5-6
《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22号)
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2014-10-20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7号)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002-01-07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2001-08-16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006-05-1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32号)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008-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主席令第五号)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2015-02-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2015-02-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2008-04-23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2012-12-11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
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2012-10-19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2001-0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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