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李旭红:应发挥好税收“四两拨千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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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1日
作者:中国税务报社记者 张剀
【《大企业税收评论》精选】
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议指出,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要把政府、市场、社会有机结合起来,科学统筹、集中力量、优化机制、协同攻关。对此,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需要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好税收“四两拨千斤”作用。
新型举国体制“新”在哪里?
举国体制是特殊的资源配置与组织方式,原有举国体制可以理解为由政府统筹调配全国资源力量达成相应目标的体制。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精神,新型举国体制究竟“新”在哪里?
李旭红分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通过加强战略谋划和系统布局,构建协同攻关的组织运行机制,高效配置科技力量和创新资源,强化跨领域跨学科协同攻关,形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大合力,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与原有举国体制相比,新型举国体制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背景新。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度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多个领域主要面临着科技创新“卡脖子”的问题,因此需要举国体制向新型举国体制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二是主体结构新。在强化党和国家对重大科技创新的领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由原来行政配置资源为主转变为市场配置资源为主;三是目标导向新。与原来多重均衡目标有所不同,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以“关键核心技术”为突破口,具有明确的目标导向。
税收政策如何更好发挥作用?
税收优惠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政策工具,可以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因此,李旭红认为,我国一方面要发挥好现行税收政策作用,另一方面要完善现行政策,进一步打造有助于吸引科技资源和人才资源的“强磁场”,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我国应继续落实和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李旭红说,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应注重落实落细鼓励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9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今年第四季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的,允许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对现行按75%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统一提高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李旭红认为,上述新政策将进一步激励企业增加投入提升创新能力,推动实施新型举国体制。因此,下一步应做好上述政策的落实工作,让致力于研发创新的企业进一步看到税收实实在在的支持作用,从而在研发上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力。
现行部分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实施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进一步突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上,可以考虑取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限制,以企业是否进行了实质性研发活动,作为是否允许企业加计扣除的判断标准。今年8月,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提出,要制定国家鼓励企业研发的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基于此,李旭红建议,未来可根据上述目录中规定的重点领域,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引导资源流向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办大事。
同时,建议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吸引人才、鼓励人才创新的作用,结合人才自由流动的特点,完善和落实好现行针对人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打造新时代人才强国的雁阵格局。在这方面,有必要进一步推动人才政策精准化,健全人才认定办法,精准发挥税收政策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建立我国人才资源竞争优势的作用。通过完善我国系列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效配置科技力量和创新资源,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推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
顶层设计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相关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对此,李旭红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注重政策导向。新型举国体制最显著的特点是以攻关“关键核心技术”为目标导向。因此,在设计相关税收政策时,应注重支持科技创新,尤其要重视加强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夯实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根基。税收优惠作为一种财政收入的特殊支出方式,应该在设计之初就强化其政策导向和支出效率,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在此基础上,财税部门应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的阶段性评估工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始终围绕既定导向运行,逐步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二是注重长效激励。从实践看,短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创新主体享受优惠的节奏更紧凑,有利于快速、集中地增加企业研发投入。但是,科技创新需要经年累月的投入和积淀,因此需要构建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长效机制,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鼓励企业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生力军。在这方面,应该在保障税收公平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优惠标准,避免过多地区及行业差异,减少“税收洼地”及“扭曲效应”的产生。
三是注重两大关系。推动实施新型举国体制,关键是要科学把握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关系。因此,在设计有助于推动新型举国体制的税收政策时,尤其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通过推出针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强调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既要持续强化有为政府的定力,也要激发有效市场的活力,确保二者彼此配合,相得益彰。
此外,在推动实施新型举国体制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做好科技创新类政策实施前、中、后期的税收征管、服务工作,落实落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建议税务部门利用自身征管优势,关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相关企业的研发情况和涉税诉求,及时发现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堵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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