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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懂股权激励涉税处理“门道”

(2022-07-06 16:03:02)
标签:

财经

股权激励

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企业

分类: 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6日
作者:陈俊峰等

一文搞懂股权激励涉税处理“门道”

 

前言

     千秋基业,人才为本。
     中央人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为了聚集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越来越多企业选择通过股权激励来完善公司治理。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月1日~12月1日,A股共发布800余个股权激励公告,较去年全年的503个明显增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内,7736家挂牌公司中,迄今已披露了28126个股权激励公告。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都成为其发展壮大过程中的“必备利器”。
      站在税收的角度,股权激励同样有其需要关注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本期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角度,一一为您梳理。
一文搞懂股权激励涉税处理“门道”

上市公司

年内A股800余个股权激励公告发布

股权激励:涉税处理有门道

作者:陈俊峰 李菁 熊陈琛 朱栗宁 林沛嘉

      站在2021年的尾巴上,回望上市公司这一年的热门话题,“股权激励”不可或缺。
     记者整理同花顺相关数据发现,按股权激励首次公告日统计,截至2021年12月1日,A股市场共发布800余个股权激励公告,较去年全年的503个明显增加。
     专家们表示,股权激励很热,其有关的涉税问题也不能“冷处理”。
     提醒1: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方可税前扣除
      2021年6月,A上市公司发布股权激励公告,对在该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形式进行激励,股票来源是A公司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这部分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局长郑年华表示,A公司面临的问题,是上市公司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股权激励支出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激励标的、激励对象以及时间要求。”郑年华说。
     具体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明确,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股权激励计划,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在实际行权时按照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上述政策意味着,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标的须为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须为董监高等人员,并应满足实际行权这一时间要求后,股权激励支出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结合A公司的实际,其股权激励计划满足18号公告对激励标的、激励对象等具体要求,因此,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当年,A公司可以按照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
     此外,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曹明君提醒上市公司,18号公告对股权激励有实行方式的要求,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其中,18号公告对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有明确解释,较好判断。上市公司如遇无法判断其他股权激励方式下能否扣除激励支出的情况,可结合激励标的、激励对象以及时间要求等关键要素进行判断。
     接上例,K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假设2021年6月,A公司面向含K公司核心员工在内的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由A公司和员工共同出资,设立信托计划持有A公司股票,K公司未参与出资。鉴于K公司并非用本公司股票对员工进行激励,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K公司就不能将A公司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本公司员工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醒2:关注税会差异,不提前列支成本费用
      股权激励作为企业长期激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有着比较复杂的操作规程,有的涉及等待期——激励对象满足可行权条件应等待的时间。“在等待期,税法和会计准则有不同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特别注意这一细节。”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曹明君提醒。据曹明君介绍:
      会计处理方面,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都应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18号公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只有在行权后,上市公司才可以根据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工资薪金支出并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股权激励的等待期,会计和税务上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上市公司需要进行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
     举例来说,2019年,B上市公司对10名公司高管实施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方案要求,只有连续3年符合业绩考核目标后,激励对象才能分别以7元/股的价格购入5000股B公司股票。已知授予日,B公司股票公允价格为27元/股;行权时,股票公允价格为25元/股。假设3年期间没有高管辞职。那么,B公司在2019年~2021年这3年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会计处理上,每年确认的费用为5000×10×(27-7)÷3≈33.33(万元),3年总计确认费用100万元。但是,根据18号公告规定,在等待期内,该公司每年33.33万元股权激励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费用列支,因此,企业需要在税务处理上做相应的纳税调增。
     “上市公司应充分认识上述税会差异,并于纳税申报时及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防范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曹明君提示。
     提醒3:按时办理备案,合规适用延期纳税政策
      区别于等待期要重点关注税会差异,上市公司在行权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时间期限”。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行权时要缴纳税款,为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允许符合规定的上市公司激励对象,享受延期纳税政策。“适用这一政策,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这是被激励对象享受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条件。”深圳市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局长郑年华提醒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第二条明确,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同时,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郑年华提醒,上市公司尤其要关注报送备案表、进行备案的时间要求,为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如果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激励对象将无法适用延期纳税政策,此时,上市公司应就激励事项及时为激励对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郑年华说。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动态关注备案材料的相关要求。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强调,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为确保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最新要求,在授予完成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最新格式的材料。”郑年华说。

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也有股权激励税事

作者:罗大威 徐意恒
     作为一种员工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并非上市公司“专属”,正在受到越来越多非上市公司的青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数据显示,7736家挂牌公司中,迄今已披露了28126个股权激励公告,股权激励实施比例相当高。此外,众多准备登陆资本市场的企业正在或准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涉及互联网、通信、金融、生物医药等诸多行业。
     实务操作中,多数非上市公司基于管理需要等原因,通常会选择利用持股平台来实施股权激励。有限合伙企业因具有通过普通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等特点,成为持股平台的主流选择。
      具体流程为:非上市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激励标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通过向持股平台缴付现金入伙的方式行权,成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进而通过持有持股平台的份额,间接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在此过程中,有不少税务处理细节需要注意,尤其是行权时,被激励对象和持股平台纳税的问题。依据政策笔者提醒,行权时,持股平台须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行权,顾名思义,就是被激励对象结束等待期后,按照授予时约定的价格行使购买权,购入相应数量的股权或股票。
     笔者发现,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通常仅表现为被激励对象缴付行权资金并办理工商变更,未取得现金所得,所以这部分所得经常被忽略,进而造成纳税义务被遗漏的后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甲公司为非上市公司,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约定被激励对象在一年后可以5元/股的价格,认购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当年年末,甲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为10元/股。次年,被激励对象王女士以5元/股的价格,认购了10000股。那么,差额部分(10-5)× 10000=50000(元),王女士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特别提醒非上市公司,在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合理设定行权价格,同时关注行权时的公允价格。对于公允价格高于行权价格的部分,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由与被激励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实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行权后的次月15日内完成纳税申报以及税款缴纳。
     实务中,非上市公司通过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还可能面临具体问题,如:持股平台能否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经过长期发展、登陆资本市场后,上市主体分红或被激励对象出售股票时,持股平台能否享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优惠。就这些问题,企业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实操口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编辑点评

遇到适用难题  不妨试试这三步

作者:阚歆旸
     编辑本期稿件时,我和不少专家进行过深入交流。一位曾就职于某会计师事务所伦敦所专家的阐述,揭示了我国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的概貌。他说,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关于直接持股的税收政策是比较完善的。同时,非上市公司通过持股平台进行间接激励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中。
     基于目前的政策,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的涉税处理时,应抓关键。
     政策确定时,看要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的财税政策较为完善,企业重点要做好的,是把握政策规定要件,与其实际情况做匹配,进而判定能否适用。
     政策尚未覆盖,先抓实质。当下,新兴业态不断涌现,税收政策相对滞后在所难免。此时,企业应先抓住交易实质,匹配现行政策的核心要件,初步判断能否适用现行税收政策;然后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通过交流,一方面,可解决政策适用问题;另一方面,可反映业界实际,引起关注,推动后续政策的完善。
     看要件、抓实质、勤交流。下次,您遇到有关股权激励的政策适用难题时,不妨试试这三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战略合作伙伴:

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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