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11)学位证编号规则
(2016-05-04 08: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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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下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通知》精神,学位证书编号方式调整如下:
一、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以下简称三级学位证书)编号由12位数调整为16位数:
1、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如:北京大学10001;清华大学10003;南开大学10055;复旦大学10246;同济大学10247;上海交通大学10248;南京大学10284;苏州大学10285;东南大学10286;浙江大学10335;厦门大学10384;武汉大学10486;华中科技大学10487;武汉科技大学10488;湖北工业大学10500;华中师范大学10511;湖北大学 10512;湖北师范学院10513;黄冈师范学院10514 ;中山大学10558;
2、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
3、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2005年前为二位数,如:2001年为01;2006年为2006;
4、后六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2005年前为四位数,如0178。
二、普通学士学位中的“双学位”和“第二学位”证书,分别在第十一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S”和“E”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总位数为16位。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获学位证书,在起始位置加“C”,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其后续编号为16位数。自考生所获学位证书,第十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Z”标明,其余与成人学士学位相同。总位数为17位。
四、专业学位证书编号位置印有汉语拼音缩写的“Z”字样,其后续编号改为16位数。除第十一位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加以区别外,其余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具体字母为:法律硕士(F)、教育硕士(Y)、工程硕士(C)、建筑学硕士和学士(J)、农业推广硕士(A)、兽医博士和硕士(B)、临床医学博士和硕士(L)、口腔医学博士和硕士(D)、公共卫生硕士(G)、公共管理硕士(E)、工商管理硕士(S)、工商管理硕士EMBA(I)、会计硕士(K)
五、攻读两课教师、中职教师、高校教师所获取的硕士学位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Q”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别,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硕士学位证书编号相同。
六、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T”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相同。总位数为17位。
七、来华留学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L”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相同。总位数为17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