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灵公篇》15.33子曰:知及之,仁不能守之,虽得之,必失之。

标签:
国学教育孔子论语文化 |
分类: 论语 |
15.33 子曰:“知及之,仁不能守之,虽得之,必失之。知及之,仁能守之,不庄以涖之,则民不敬。知及之,仁能守之,庄以涖之,动之不以礼,未善也。”

【注释】
知及之:“知”同“智”。“之”是国家,职位,百姓的支持。
庄以涖之:“庄”指自身言行举止庄重守礼。“临之以庄,则敬。”(《为政篇》2.20)“涖”同“莅”,官吏到任,执行职务或临朝处理政事。
“庄以涖之”指自身言行举止庄严守礼去处理政事。
动之不以礼:动员他人的时候不符合礼。
【译文】
孔子说:“凭借聪明才智得到权位,仁德不足以保持,虽然得到了,一定还会失去。凭借聪明才智得到,仁德也足以保持,却不用庄重的态度处理政务,就得不到百姓的尊敬。凭借聪明才智得到,仁德足以保持,也能用庄重的态度处理政务,动员百姓的时候却不符合礼,也不算善行。”
【学而思】
为政者自身做到智、仁和庄,动员百姓还要符合时宜,做到“尊五美,屏四恶”。
参读:
子曰:“如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骄且吝,其余不足观也已。”(《泰伯篇》8.11)
子张问于孔子曰:“何如斯可以从政矣?”子曰:“尊五美,屏四恶,斯可以从政矣。”(《尧曰篇》20.2)
【知识扩展】
《资治通鉴·隋纪一·隋文帝开皇十年(公元590年)》:上性猜忌,不悦学,既任智以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chn]视内外,有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每于殿庭棰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尚书左仆射高熲、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廷非决罚之地。”上不纳。熲等乃尽诣朝堂请罪,上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死。”上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上宠高熲过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捶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未几,怒甚,又于殿廷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固谏,上不从,竟于殿廷杀之。上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臣之不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