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组通字[2007]2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8-01 10:11:16)分类: 考核 |
冀组通字[2007]2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08-08 11:50:36)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 北 省 人 事 厅
冀组通字[20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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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务员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处:
现将《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2007年5月18日
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并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乡(镇)及其以上各级机关,凡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都要建立和实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包括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对公务员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公务员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要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告知被考核公务员,考核结果要在一定的范围进行公示。
(三)注重实绩的原则。在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前提下,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考核内容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为增强公务员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时一般应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法
公务员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公务员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公务员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平时考核主要采取周记实或月记实的方法进行,由被考核公务员将自己完成工作目标、领导临时交办任务等情况及其它有关内容(如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及出勤、缺勤情况等)进行记载,并如实填入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式样另发)。主管领导要定期检查审核被考核公务员的工作记录,对被考核公务员每季度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表现作出评鉴。
平时考核可随时进行,也可根据需要进行阶段评定,如月检查、季分析、半年初评等。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各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非常设性年度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人员、机关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部署、检查、监督、指导、审核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年度考核的标准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四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三)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3、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无视机关工作制度,经常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超过50次)或旷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15天者。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机关工作情况确定。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应参加考核公务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优秀等次比例,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优秀等次中各个不同职务层次的人员比例要大体平衡。
六、年度考核的程序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进行民主测评。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参考个人总结和述职情况,对被考核公务员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机关)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四)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公示。
(六)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被考核公务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中签署意见。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实施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兑现有关待遇。
(一)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实施办法发放考核奖金、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人员的确定,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作出批复。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有关手续。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在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在最低级别工资档次的,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四)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公务员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八、考核的相关事宜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四)从军队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由接收单位考核,可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八)受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十)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但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九、考核工作备案和材料归档
机关年度考核情况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被考核公务员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的基础材料,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妥善保存。
十、考核纪律
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考核委员会成员、被考核的公务员,以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核规则和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对在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一、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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