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协原主席李佳被撤职、降级。曾任辽宁省副省长

8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第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山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佳同志党性原则缺失,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意识不强,在党内选举中搞变相拉票等非组织活动,违规打探党风廉政意见情况,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私营企业主所送贵重礼品。
李佳同志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应予严肃处理。鉴于李佳同志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前,且其能够配合组织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佳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省部级;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另据新华社消息,8月24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追认关于撤销李佳同志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李佳,男,汉族,1961年1月生,辽宁大连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学位。
1979.08--1983.08
辽宁大学化学系分析化学专业学习;
1983.08--1985.09
辽宁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1985.09--1986.12
辽宁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科技科副科长;
1986.12--1990.09
辽宁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科技科科长、科技经营部部长、中心主任助理、工程师;
1990.09--1990.12
辽宁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处主任科员;
1990.12--1992.04
辽宁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处级);
1992.04--1994.06
辽宁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处副处长;
1994.06--1996.05
辽宁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处处长;
1996.05--1998.08
辽宁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1995.10--1997.03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哲学硕士学位);
1998.08--2000.01
辽宁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00.01--2000.11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1998.03--2000.09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哲学博士学位);
2000.11--2000.12
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
2000.12--2004.07
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副市长(2000.03--2001.01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4.07--2008.12
辽宁省副省长;
2008.12--2011.10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11.10--2011.1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2011.11--2016.02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6.02--2016.1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2016.11--2018.0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8.01--2018.03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8.03--2019.01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2019.01--2022.08
山西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八大、十九大代表(代表资格已被终止),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共山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